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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51

    一、 請赴比利時台北辦事處所公布的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如果不是赴該等指定醫療機構體檢,其體檢報告需先公證,後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再送交比利時台北辦事處。

    二、 至於良民證,請向戶籍所在地的警政機關申請。

    三、 在遞交申請表格等資料時,無需先辦理保險,等到比利時台北辦事處通知赴取簽證時,請購買足以保障您停留比國期間所有意外事故及健康照護的保險,包括醫療、住院和返台費用。合適的保險公司名單,請向比利時台北辦事處洽詢。

    • 2013/51

    申請人在填妥申請表並簽名後,併同前述應備文件逕寄如下地址:
    The Visa Office
    Irish Naturalisation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13/14 Burgh Quay,
    Dublin 2,
    Republic of Ireland
    ※申請人應於出發前至少預留8週之申辦時間。

    • 2013/51

    愛爾蘭移民暨歸化署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將進行書面審查,如經核可,該署在台代理人(handling agent)蔡沁珠女士將通知申請人至台北市博愛路36號7樓領取打工度假授權書,領取時應出具如下證件:
    1. 申請人護照正本
    2. 機票正本
    3. 機票所載抵達愛爾蘭之日起12個月有效之醫療保險證明。
    4. 繳交行政處理費新台幣1,000元。
    ※詢問及協助專線:如有任何申辦疑義,或需進一步資訊,可以電子郵件向愛爾蘭移民暨歸化署(電子信箱: iniswhp@justice.ie)或蔡女士(電子信箱: corina.mc.tsai@gmail.com)詢問。

    • 2013/51

    1.請至「愛爾蘭移民暨歸化署」(Irish Naturalisation and Immigration Service)網站(http://www.inis.gov.ie) 點選「Immigration」,再點選「Working Holiday Programme Between Ireland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後,下載「打工度假授權書申請表」(Application for a Working Holiday Authorisation)。

    2.以英文大寫印刷字體填寫申請表,包括個人資料(PERSONAL DETAILS)、赴愛爾蘭目的(YOUR TRIP TO IRELAND)及聲明(DECLARATION)等3頁資料,並於聲明頁簽名及註記填寫日期。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超過預定離開愛爾蘭日期6個月以上效期之全份護照影本(包括所有頁次,空白頁亦須含括; 請勿寄送護照正本)。
    (2)符合護照規格彩色照片2張(請於背面註明英文姓名)。
    (3)至少4,000歐元以上且載明申請人姓名之最近銀行財力證明正本(建議提供英文財力證明以減少審核時間);或至少2,500歐元以上且載明申請人姓名之最近銀行財力證明正本(建議提供英文財力證明以減少審核時間),及有效之返程或離開愛爾蘭國境之機票影本。

    ※申請人在未獲可核發授權書通知前,請勿購買機票。

    • 2013/51

    依據國際慣例,駐外館處不便提供下列服務:
    一、 干涉或介入駐在國司法或訴訟程序,如協助調查犯罪行為等。
    二、 代為爭取超過駐在國國民所能享有的待遇。
    三、 協助兼具駐在國國籍的旅外國人向駐在國政府交涉或提出請求。
    四、 代為尋找工作或申請工作許可。
    五、 代為支付旅館、律師、保證金及醫藥費用。
    六、 代為支付返國之機票、車票或船票款。
    七、 提供住宿安排,或屬於旅行社、交通運輸公司、銀行等所提供的專業服務。

    • 2013/51

    駐外館處一般可以提供的協助包括:
    一、 受理護照申請,補(換)發護照及各項加簽或核發入國證明書,以供國人持憑返國。
    二、 提供遭遇急難事件或重病的旅外國人必要的協助,如聯絡親友、暫時墊支臨時小額借款,及協助代購返國機票或車票。
    三、 探視慰問被捕、拘禁或繫獄國人,必要時並得應請代薦律師或翻譯人員。
    四、 辦理文件的公證、認證或驗證。
    五、 應急難情況協尋失去聯絡之親友。
    六、 協助旅外國人辦理向駐在國政府當局之依法聯絡交涉事項。

    • 2013/51

    您可聯絡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尋求協助,代表處的緊急方式如下:
    一、 緊急連絡電話:+32-(0)475-472-515,有專人24小時接聽。
    二、 地址:Boulevard du Régent 40, 1000 Brussels Belgium。
    三、 總機:+32-2-511-0687
    四、 電郵信箱:bel@taipei-office.be。

    • 2013/51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比利時布魯塞爾區、荷語區、法語區及德語區均設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利用網路可搜尋職缺、上傳個人履歷或提供線上或當面求職諮詢。
    布魯塞爾區Actiris (荷、法文):www.actiris.be
    荷語區VDAB(荷、英、德、法文):www.vdab.be
    法語區Le Forem (法文): www.leforem.be
    德語區ADG(德、法文):www.adg.be

    (2) 當地較知名的求職網站如:
    References(法文及荷文): http://www.references.be/
    Indeed (法文、荷文及英文): http://be.indeed.com/
    Stepstone (英文、荷文、法文及德文): http://www.stepstone.be/fr/
    Jobat (法文及荷文): http://www.jobat.be/splash.aspx

    在比利時,絕大多數工作需簽訂勞動契約。在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前,務請充分瞭解勞動契約內容,例如是否非法工作、契約期間、終止契約條件、有無違約賠償金、工作時間長短、薪資報酬有無低於最低工資、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及所得稅等權利義務,避免衍生勞資爭議或違反法令。

    • 2013/51

    請向比利時台北辦事處申請,上該辦事處網站(http://diplomatie.belgium.be/taipei/)下載長期簽證申請表格,完整填寫表格後,親赴該辦事處繳交申請表格及護照,並檢附具備2,500歐元等值新台幣的銀行存款證明或信用卡最近一期帳單、有效的回程機票或證明有足夠的財源購置回程機票、健康檢驗證明、良民證,另繳付簽證申請費180歐元等值的新台幣(約7,200元左右)。在接獲簽證核准通知後,親赴比利時台北辦事處取件,並繳交保險證明。

    • 2013/51

    請確認您是否...
    1.持有有效之中華民國(台灣)護照。
    2.申請時年齡介於18歲(含)至30歲(含)。
    3.申請主要目的是前往愛爾蘭度假,打工只是附帶的次要目的,且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4.眷屬不得申請依親隨行,除非其眷屬亦申請並獲核發度假打工授權書。
    5.持有有效返程或離開愛爾蘭國境之機票,以及至少2,500歐元生活費之財力證明;或持有足以支應生活所需及購買離開愛爾蘭國境機票至少4,000歐元之財力證明。
    6.投保私人醫療保險,保險範圍必須含括停留愛爾蘭期間生病住院及送返等之任何醫療照護費用。
    7.未曾以度假打工身分在愛爾蘭停留。
    8.沒有任何犯罪紀錄。

    • 2013/51

    駐加拿大代表處:1-613-7626090 駐溫哥華辦事處:1-604-3778730 駐多倫多辦事處:1-416-5878111 建議參加此計畫人士抵達加國安頓後,儘速與我駐外館處聯繫,駐處當可提供必要之協助與服務。

    • 2013/51

    入境加拿大在機場通關時應注意持憑加國移民部所發之許可函換發取得工作許可證(WORK PERMIT)。離開機場海關前,務必詳細核對許可證之姓名、生日、期限、工作地區等每一項資料,倘有錯誤,請海關人員當場予以更正。 另加拿大衛生情況良好,對來自我國旅客並無特殊檢疫或限制。惟加國除嚴禁攜帶武器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境外,亦禁止具歷史性古物、農產品(包括肉類、奶製品、蛋類及其衍製品、生鮮蔬果、種子及穀物、動物飼料、植物及其衍製品、林業產品、土壤及肥料、列入疫情管制之產品及生化產品)及瀕臨絕種生物及其衍製品之輸入。另機場通關時免稅煙酒攜入之上限為每人至多乙條菸及乙瓶酒(容量不得超過1公升),故宜注意上述規定避免觸法。

    • 2013/51

    取得YMS簽證者,即可全時從事符合英國法律的工作(從事職業運動及醫師實習者除外),亦可自費進修或自願擔任志工,無須再行取得工作許可。參與YMS者入境英國後,仍須申辦取得「國家保險號碼」(National Insurance Number, NIN)。

    • 2013/51

    除了不可以從事職業運動或醫師實習外,任何其他合法的工作都可以嘗試!此取決於申請人個人的條件及興趣,以及工作意願。目前尋找工作最為普遍便捷的方式就是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協導安排短期工作。

    • 2013/51

    「青年度假打工計畫」(Youth Mobility Scheme,簡稱YMS)屬英國政府管理移民計分積點制(Point-Based Scheme, PBS)下的第五類別(Tier 5),側重文化交流領域之規範;符合YMS資格的申請人依移民法規申請YMS簽證,持有者稱之為YMS短期移民,可入境英國居住,期間最長可達2年;在英國停留期間,可全時從事符合英國法律之工作(惟不包括從事職業運動及醫師實習)、自費進修或自願擔任志工,但不可申請攻讀學位(倘欲攻讀學位,須取得Tier4簽證);亦可設立公司,但工作地點必須為租賃而來,設備總額不得超過₤5,000,且不得雇用任何員工。

    • 2013/51

    申請人的YMS計畫並不包括您的家人。若家人想以非觀光身分在英國停留超過 6 個月,應向英國移民署(UKVI)申請適當簽證。申請人的配偶或伴侶只要符合資格,也可以另外個別申請參加YMS。又YMS參與者不能有18歲以下的小孩同住或需要扶養,倘申請者育有子女,切勿試圖掩飾該等事實,並須提供子女毋需申請者扶養,且沒有18歲以下小孩同住之證明。

    • 2013/51

    向英國簽證申請中心申辦YMS簽證繳交之報名費,不論結果如何,都不能要求退費。在未取得贊助證明﹝CoSs﹞前,請勿向英國簽證中心登錄申辦YMS簽證,因為資格不符者,將無法要求退費。

    • 2013/51

    參與YMS計畫的申請人必須申請簽證,費用為208英鎊 (約合新台幣 NT$1,0400元)。關於YMS簽證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英國移民署(UKVI)及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BTCO)網站。

    • 2013/51

    可以。申請人在參加YMS類別居留英國期間可以擔任義工。若有任何疑問,請連絡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或英國內政部移民署,詢問可行方式及接納義工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