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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度假打工計畫」

外交部為擴大我國青年與國際接軌,並促進國際青年交流,近年來積極推動與其他國家洽簽度假打工協議。本計畫自93年推動迄今,每年皆吸引逾萬名青年申請,透過跨國文化體驗,學習風險評估管理及培養負責任之生活態度與獨立生活技能,提升我國青年國際觀及國際競爭力。

二、「度假為主,打工為輔」

「青年度假打工計畫」係以「度假為主,打工為輔」之青年深度文化探索及國際交流計畫,旨在使國內18至35歲青年赴世界各國深度體驗不同文化及生活方式,同時進行遊學、短期進修以及合法打工,累積人生經歷、拓展國際視野,並培養獨立自主能力及提升自我競爭力。

三、可以去哪些國家?

本計畫自實施以來,我已與紐西蘭、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德國、韓國、英國、愛爾蘭、比利時、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奧地利、捷克、法國、盧森堡、荷蘭及以色列等18國簽署度假打工協議,並與各該國互予相同名額、年齡限制及停留期限則稍有不同,青年朋友申請時務必查明各國申請條件與居留相關規定,並遵守當地國法令。

國家

協議簽署
 生效日期

每年名額

年齡限制()

停留期限

1.紐西蘭

紐西蘭國旗

93.02.20
(93.06.01)

600

18至30

1年

2.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國旗

93.07.15
(93.11.01)

無限制

18至30

2-3年

3.日本

日本國旗

98.04.03
(98.06.01)

10,000

18至30

1年

4.加拿大

加拿大國旗

99.04.16
(99.07.10)

1,000

18至35
(36歲生日前)

1年

5.德國

德國國旗

99.10.11
(99.10.11)

500

18至30

1年

6.韓國

韓國國旗

99.11.23
(100.01.01)

800

18至34

1年

7.英國

英國國旗

100.09.29
(101.01.01)

1,000

18至30

2年

8.愛爾蘭

愛爾蘭國旗

101.10.05
(102.01.01)

400

18至30

1年

9.比利時

比利時國旗

102.03.06
(102.03.29)

200

18至30

1年

10.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國旗

103.04.15
(103.10.23)

100

18至35
(36歲生日前)

1年

11.波蘭

波蘭國旗

103.11.05
(103.12.01)

200

18至30

1年

12.匈牙利

匈牙利國旗

103.02.21
(103.12.31)

100

18至35
(36歲生日前)

1年

13.奧地利

奧地利國旗

103.11.18
(104.01.26)

75

18至30

1年

14.捷克

捷克國旗

104.12.28
(105.04.18)

100

18至26

1年

15.法國

法國國旗

105.07.13
(105.08.08)

500

18至30

1年

16.盧森堡

盧森堡國旗

107.08.21
(108.01.01)

40

18至35

1年

17.荷蘭

荷蘭國旗

108.12.16
(109.04.01)

100

18至30

1年

18.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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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將於確認後另行公布)
  • 日期:2022-07-01

青年學生國外度假打工注意事項

一、出發前

(一)已屆19歲之役男申請出國已屆19歲之役男應至役政署「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www.ris.gov.tw/departure/)申請出境核准,並確認列印之核准通知單仍在1個月之使用效期內。
(二)蒐集瞭解當地國資訊:在國外度假打工與自助旅行、遊學有著極大的差別。青年朋友出發前,應加強英語或當地語言的溝通能力,並向相關國家駐華機構蒐集工作單位背景、居住、生活環境與天氣及語言學習中心等相關資訊,儘可能瞭解工作單位背景及居住條件,並進行分析比較,以便於抵達國外後儘快適應及體驗當地工作與生活。另可於外交部網站(網址:https://www.youthtaiwan.net/WorkingHoliday)、勞動部「國人海外就業資源中心」網站(https://overseas.taiwanjobs.gov.tw/)及相關政府機關「青年度假打工」專屬網站以及駐外館處網頁搜尋相關資訊。
(三)購買相關保險國人在國外停留期間,倘無保險保障,一旦發生意外或生病住院,醫療及住院費用常非國內一般家庭所能負擔。建議向國內外保險公司投保涵蓋海外意外及疾病之醫療保險,並事先瞭解保險公司是否提供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涵蓋意外傷害、疾病門診、急診、手術、住院、藥品、緊急後送回台等項目)。
(四)海關檢疫申報進入各國海關時切勿攜帶肉類和奶製品、水果、種子、貝殼類產品等。個人行李應自行整理、打包,切勿協助攜帶他人託帶物品,以免遭利用誤帶違禁品,致觸犯當地國法令。由於各國海關申報規定寬嚴不一,行前須瞭解相關限制,倘確須攜帶上述相關物品,入關檢查時應於海關申報單上誠實申報,以免觸法。
(五)旅外國人動態登錄:鑒於近兩年世界各地恐怖攻擊事件頻傳,外交部呼籲國人出國前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sp-abre-main-1.html)完成「出國登錄」,倘發生重大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時,外館可依據登錄資料,即時提供協助;另請隨身攜帶我國駐當地館處電話及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電話,以備不時之需。
(六)慎選打工仲介機構赴海外度假打工的方式多元,可自行申請或透過坊間機構協助(如委託合法立案機構代為辦理行政事項,或是委託合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項目)。依據我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只有合法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才可仲介國人到海外工作,並非一般顧問或代辦公司可以辦理。另國人應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簽訂職業介紹服務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求職者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雙方的權益,求職者應詳細詢問工作內容、薪資、工時、福利及其他相關勞動條件,避免赴海外工作的實際情形與自身期望有所落差。

 

二、居留國外期間

(一)主動與駐外館處聯繫抵達當地國後,主動聯繫我駐外館處,以利駐外單位掌握度假打工青年動態,並於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故或協尋請求時,能立即聯繫當事人提供協助;請青年朋友隨時注意我駐外館處網頁公告及活動訊息,掌握當地生活資訊,以迅速融入當地生活,確保個人安全。
(二)注意自身安全觀光景點與車站周邊等人潮聚集之處易遭扒竊,「青年旅館」偷竊情形亦相當嚴重,務請注意個人財物。絕大部分商店於下午6時後即歇業,夜晚除市中心燈火較明亮外,為維護自身安全仍宜避免落單夜行。國外大城市生活型態與地方小鎮迥異,小鎮地處偏僻,生活機能、醫療設施、道路狀況均不若大城市方便,青年朋友倘在當地工作須調整適應,注意安全。近來世界各地恐攻事件頻傳,外交部提醒國人在恐攻高危險地區加強注意周遭環境,於出入公共場所或人潮聚集的場合、參加集會活動及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時應隨時提高警覺,確保自身安全。
(三)務必與家人保持經常性聯繫在國外停留期間,務必與國內親友保持聯繫,並與同在當地度假打工的青年朋友建立聯繫,以便相互協助照應,避免國內親友因無法與您取得聯繫而擔憂,甚至要求駐處人員代為尋人。
(四)妥慎簽訂勞雇契約與雇主簽約前,宜先行充分瞭解工作性質、是否為非法工作、薪資與工時是否符合當地法定標準、有無參加社會保險或勞工保險、終止契約事由,以及自身體力、能力能否勝任。在此提醒您,成年人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合約上簽名,就須按照契約履行工作項目,負法律責任,除非依當地法令有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得終止工作,否則視同違約。中途違約造成法律糾紛,將影響當事人在國外的居留身分。倘經仲介公司引介前往青年失業率偏高的國家,且工作地點位於都會區,工資行情及工作內容亦與當地民眾相同者,宜注意是否受騙。 
(五)租屋務須簽約租屋時務必與房東或其代理人簽訂契約,以規範房東與房客間的權利義務。在租屋或求職時,應儘量結伴而行,避免單獨前往。另請注意租屋安全並慎選房東及住所,避免居住於治安欠佳的區域。
(六)遵守交通規則除紅綠燈等交通號誌外,須同時注意路面上的行車規則指示標誌;初抵國外建議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尤其部分國家因車行方向與我國相反且路況多變,倘打工青年未有成熟駕車經驗,在出國前才匆促考取駕照,不熟悉駕車技術、當地路況及交通規則,容易導致交通意外事故。如果購買汽車,請務必購買「強制第三責任險」及其他車輛保險,萬一發生車禍,可由保險公司出面代為處理,私下和解風險大,並請記下涉及事故者的姓名、車號、車型、發生地點、路況等,立即通知所屬保險公司處理及申請修車理賠手續;租車時也一定要加買全險。國外大眾運輸交通費用較我國昂貴許多,切勿心存僥倖逃票。 
(七)遵守國外法令切勿攜帶或使用毒品、大麻,或替違法集團工作;切勿貪圖小利,或接受不明來源的海外高薪工作,以免觸法。
(八)妥善保管護照等個人身分文件及財物海外生活與國內不同,廉價旅館、工作場所、觀光景點等出入份子複雜,倘不慎遺失護照,將造成極大不便。請青年朋友在國外隨時留意個人身分證件及財物,並注意人身安全。
(九)身體微恙看病不易在國外就醫預約掛號不易,若干醫院設有門診服務,可直接至現場掛號等候服務,由資深護理人員診斷傷風感冒、處理小型傷口等,或自行在藥房購買成藥。須注意國外醫療費用通常較為昂貴,出國前請務必購買適(足)額保險,以免造成鉅額醫療負擔。
(十)國外生活物價高昂部分國家稅收較高,食宿交通等生活費用較我國昂貴數倍。在我國享受一碗熱騰騰牛肉麵再加盤小菜的價錢,在國外可能只夠買一個三明治。建議行前準備足夠預算,以備不時之需。

 

三、於當地打工及工作權益資訊部分
可利用當地政府網站(例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勞動行政部門網站)查詢有關長期或臨時工作機會相關資訊、當地人力仲介服務應注意事項、工作場所職業安全與衛生,以及工資、工時、社會保險及工作權益相關規定、勞動契約內容及爭議處理管道等資訊。青年朋友選擇仲介公司前,宜先確認該公司是否為該國合法登記的公司,並充分瞭解服務費收取標準、服務項目、工作內容等資訊。除仲介公司外,青年朋友亦可直接至當地企業公司網站查詢徵才資訊,或直接與各該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接洽,以避免不肖仲介從中剝削。

 

四、申辦簽證
(一)目前我國已與紐西蘭、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德國、韓國、英國、愛爾蘭、比利時、斯洛伐克、波蘭、匈牙利、奧地利、捷克、法國、盧森堡及荷蘭等17個國家簽署度假打工協議,各國度假打工開放名額及簽證申辦詳情請參考外交部「臺灣青年Fun眼世界」網站(http://www.youthtaiwan.net/WorkingHoliday/)「青年度假打工」專區。
(二)國人常前往的國家或地區入境簽證及相關旅遊資訊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簽證」專區:簽證>國人申請外國簽證>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其他國家「度假打工」(青年交流)簽證(https://www.boca.gov.tw/cp-83-42-2b58b-1.html)。由於各國要求的簽證申請資料不盡相同,為避免簽證送審時間過長而延誤出國日期,請國人儘早辦理簽證申請事宜。
(三) 請注意申辦各國簽證所使用的護照至少需有6個月以上的效期,役男出國請前往區公所申請證明。部分國家須辦理落地簽證,亦請注意落地簽證所需照片及文件(國人可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其他簽證便利方式前往的國家與地區請至外交部領務局網站查詢:簽證>國人申請外國簽證>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免簽證、落地簽證及電子簽證前往之國家與地區(https://www.boca.gov.tw/cp-37-220-9f130-1.html)。

 

五、國外遭遇問題之協處

(一)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為加強提供國人旅外急難服務,「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全年無休、24小時輪值,聯繫處理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事件。該中心設置國內免付費「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0800-085-095,海外付費請撥(當地國國際電話冠碼)+886-800-085-095,國人在海外遭遇緊急危難時,可透過該專線電話尋求協助。非涉海外急難救助事項,切勿撥打該專線電話,以免線路過度負載,耽誤海外緊急事故處理時效。倘有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總機電話(02)2343-2888;外交部一般業務查詢,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外交部總機電話(02)2348-2999。「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另設有「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電話(當地國國際電話冠碼)+800-0885-0885,目前可適用歐、美、日、韓、澳洲等22個國家或地區。
(二)國人在海外遭遇急難如何尋求駐外館處協助
我國在全球設有112個駐外單位,均位於各國首都或重要城市。各館處均設置24小時急難救助專線電話,國人在國外遇急難情事需駐外館處協助時,於上班時間請逕撥離事發地最近的駐外館處辦公室電話,非上班時間則請撥打該館處急難救助專線電話。駐外館處地址、電話及急難救助專線電話均載於「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緊急聯絡資訊摺頁」,在機場出境大廳或服務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與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大廳均可免費索取;也可利用外交部「旅外救助指南」APP及領事事務局LINE官方帳號(ID:@boca.tw)查詢各駐外館處通訊資料,或逕至各駐外館處網頁查詢。如因故無法與駐外館處取得聯繫或就近向當地警察局求助,您或國內親友也可直接與「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0800-085-095聯繫,該中心有專人24小時值班,將提供您所需資訊或協助聯絡有關單位通報駐外館處提供協助。
(三)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供旅外國人服務項目
1.提供的服務:

  • 受理護照申請,補(換)發護照及各項加簽或核發入國證明書,以供持憑返國。
  • 提供遭遇急難事件或重病的旅外國人必要的協助,如協助聯絡親友匯款以代購返國或返居所地的機票或車票。
  • 探視慰問被捕、拘禁或繫獄國人,必要時並得應請提供律師或翻譯人員參考名單。
  • 辦理文件公證、認證或驗證。
  • 協尋海外失聯親友。
  • 在不牴觸駐在國法律前提下,協助旅外國人向駐在國政府機關溝通。

2.不便提供的服務:

  • 干涉或介入駐在國司法或訴訟程序,如協助調查犯罪行為等。
  • 代為爭取超過駐在國國民所能享有的待遇。
  • 協助兼具駐在國國籍的旅外國人向駐在國政府當局交涉或提出請求。
  • 代為尋找工作或申請工作許可。
  • 代為支付旅館、律師、保證金及醫藥等費用。
  • 代為支付返國或返居所地的機票、車票或船票款。
  • 提供住宿安排、或屬於旅行社、交通運輸公司、銀行等專業服務。

 

六、危機處理

(一)護照、機票及其他證件遭竊或遺失,請立即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因為這是唯一證明您是合法入境的文件,並可供作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及辦理補發機票、護照及他國簽證等用途,報案後再向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二)旅行支票、信用卡或提款卡遺失或遭竊時,應立即向所屬銀行或發卡公司申報作廢、止付並立刻向警方報案,以防被盜領。
(三)請立即與我駐外館處聯繫。我駐外館處均設有24小時急難救助專線電話,駐外人員會提供您必要的協助。如果一時無法與駐處取得聯繫,請利用「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設置的「旅外國人緊急服務專線」0800-085-095(諧音「你幫我、你救我」),詳情請參考上述「國外遭遇問題之協處」資訊。

打工度假代辦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消費者接受打工度假代辦服務之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打工度假,指下列情形之一:

()我國外交部與其他國家簽署之青年打工度假計畫協議。

()美國國務院交流訪客計畫之暑期打工與旅遊計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打工度假代辦服務(以下簡稱代辦服務),指辦理打工度假計畫之說明及諮詢、申請相關簽證或資格、代辦申請計畫手續等未涉及就業服務之一般行政庶務業務。

五、本注意事項所稱打工度假代辦服務業者(以下簡稱代辦業者),指從事代辦服務之國內企業經營者。

代辦業者,非經就業服務法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就業服務業務。

六、代辦業者辦理代辦服務,應遵行下列事項:

()訂定簡章、計畫或申請代辦服務相關規定,並於代辦服務之服務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公告之。

()前款簡章、計畫或申請代辦服務相關規定,應包括打工度假方式介紹、報名方式、代辦項目及各項目費用、申請異動須知、疑義處理機制、收費及退費規定、行前須知、海外緊急連絡窗口、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事項之處理作法、消費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應提供代辦服務契約及相關文件予消費者留存。

()主動、據實告知消費者海外打工度假風險,並協助消費者事先充分瞭解申請前往之海外國家勞動法規,及提醒消費者另行投保適當之商業保險,且經消費者同意簽名確認。

()必要時得向消費者說明,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消費者檢具外語能力、健康狀況或財力等相關證明文件。

()消費者為未成年人,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七、代辦業者應依下列規定,於簡章、計畫或申請代辦服務相關規定中,明定退費基準:

()因可歸責於代辦業者之事由,致打工度假活動無法成行者,代辦業者於知悉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消費者且說明其事由,並應退還消費者已繳之全額費用;消費者若有其他損害,並應賠償,但代辦業者提供其他和解方案,經消費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打工度假活動無法成行者,代辦業者應提供已代繳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扣除後,將餘款依下列基準退還消費者:

1.參與青年打工度假計畫者:

(1)消費者於第一次繳費之次日起七日內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百分之七十。

(2)消費者於第一次繳費之次日起七日後至申請簽證前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百分之五十。

(3)消費者因未能取得簽證而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百分之四十。

(4)消費者於取得簽證後申請退費,代辦業者得不予退還。

2.參與暑期打工與旅遊計畫者:

(1)消費者於第一次繳費之次日起七日內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百分之七十。

(2)消費者於第一次繳費之次日起七日後至進行相關資格測驗前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百分之五十。

(3)消費者因未能取得工作資格而申請退費,代辦業者應退還餘款百分之四十。

(4)消費者於取得相關工作資格或資格文件後申請退費,代辦業者得不予退還。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點第三款指定之打工度假計畫,其退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因天然或人為災害、戰亂、交通阻絕、邊境管制、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代辦業者及消費者之事由,致打工度假活動無法成行者,代辦業者應提供已代繳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扣除後,退還消費者全部餘款。

八、代辦業者應善盡審視資料真實性之義務,據實、充分揭露所掌握之打工職務內涵,提供消費者相關資訊之諮詢及輔導。

九、代辦業者應記錄消費者之姓名、地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必要資料,並保存至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資料代辦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