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
按兵役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因此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役齡男子,皆應依法接受徵兵處理,且其出境離開臺灣地區應經申請核准。上述「年齡屆19歲」之計算,以今(105)年來說,係指民國86年次出生者;而如年齡係18歲(民國87年次以後出生)者,非屬「役齡男子」,役政機關對這些男子尚無兵役上之出境管制問題。
依現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我國男子欲出國,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之男子出境不受管制,不需申請核准即可出國;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短期觀光名義出境,期間最長不得逾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