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持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 提出申請時年齡介於18歲至30歲(含)。
- 未曾參與本度假打工計畫或已取得荷蘭核發之以文化交流為目的之簽證或居留證。
- 申請人具備英文能力。
- 必須合法居住在我國境內。
- 不得攜帶眷屬隨行。
- 出發時有足夠財務資金,例如來回機票(或銀行存款證明有能力購買來回機票)及抵達荷蘭初期生活所需費用。
申請必備文件: 請務必向荷蘭在台辦事處確認所需文件及程序,或參考荷蘭移民局說明(ind.nl/en/Forms/7520.pdf)
- 填具臨時居留簽證(MVV)申請表格&需知。(連結)
- 護照照片(彩色)。
- 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中英文戶籍謄本或出生證明(需先公證後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文件證明,再送交荷蘭在台辦事處)。
- 來回機票或有能力購買來回機票之銀行存款證明、抵達荷蘭初期生活所需費用之銀行存款證明。
- 購買涵蓋其核准停留期間之綜合全險(請參考www.zorgverzekeringslijn.nl/english/)。
申請程序:
- 親赴荷蘭在台辦事處(需事先預約)提交MVV申請表格、護照、申請費用(請逕洽該辦事處詢問)及相關文件。
- 荷蘭在台辦事處將於確認相關文件無誤後核發收據,申請時間約需90天,申請期間不得查詢申請進度。
- 荷蘭移民局(IND)將於90天內回復審核結果,申請人可於接獲核准通知後90天內,親赴荷蘭在台辦事處繳交護照核發簽證;若未獲核准,申請人亦可向IND提出申復。
- 請參考荷蘭移民局有關我國青年赴荷蘭度假打工最新資訊ind.nl/en/exchange/Pages/working-holiday.aspx
其他規定:
- 申請人可於抵達荷蘭後2週內,依據荷蘭移民局核發MVV信函說明上網預約領取居留證時間及地點,之後攜帶居留證及經驗證之戶籍謄本或出生證明正本向居住所在地市政廳(鎮)辦理註冊登記。
- 持有居留證者,可根據「申根條例」於期限內併持有效護照在申根會員國內旅行。
- 參與計畫之青年不需申請工作證,即可從事支薪工作、參與學校教育或訓練等進修課程。
- 遇有急難事件,請聯絡駐荷蘭代表處,此外亦可利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所提供之國人急難救助資訊與專線,以便必要時在國外能及時獲得協助。
中華民國駐荷蘭代表處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Netherlands
地 址:Van Stolkweg 23, 2585 JM, Den Haag, The Netherlands
總 機:+31-70-250-3000
緊急連絡電話:+31-654-948-849
電郵信箱:consularnld@mofa.gov.tw
急難救助協會團體資訊(僑委會提供)
一、荷蘭法定最低工資(自2024年1月起實施)
自2024年1月起,荷蘭僅明文規定最低時薪:21歲以上成人為13.27歐元、20歲為10.62歐元、19歲為7.96歐元、18歲為6.64歐元。
二、工時與加班
全職工作者原則每週至少工作36小時,最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不得超過60小時。超時加班部分,則視勞動契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三、聘僱合約
勞資雙方應於事前簽訂合約,一式兩份,內容應載明:勞雇雙方姓名地址、僱用起始日、工作地點、公司所在地、工作性質及職稱、每月、每日或每週工作時間、薪水數額及給付時間、簽訂合同時的基本工資和指數,以及可能的額外工資(小費,清潔獎金,獎金等)、有給薪年假的期限、僱員和雇主通知終止合約的期限等。
四、試用期
依雇用契約期限而定,少於6個月之契約並無試用期規定;6個月以上,不滿2年內之契約最長為1個月。
五、休假
(一)年假:每週工時乘上4倍即為每年可休假時間,例如每週工作40小時,則可休年假160小時。
(二)國定假日11天(含週末)。
(三)緊急事件或短期休假(如喪假、就醫、婚假、臨時急事):並無特別規定,由勞雇雙方視情況商定。
(四)產假約16週、陪產假為一週工時、領養未滿16歲孩童假最長6週,育嬰假為每週工時乘上26倍(直至孩童滿8歲為止)。
六、社保體系:
荷蘭強制性社保體系健全,所有受僱者及自僱者均需參加社會保險,社保費用由參保人、雇主及國家分攤支付。
七、聘僱合約終止
(一)員工自願離職:
- 不定期合約:於離職前一個月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雇主。
- 定期合約:員工可於試用期期間離職(試用期限載於合約),倘過試用期,亦應事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並於勞雇雙方同意下解約。
(二)僱主解除契約:
6個月以下之工作合約無須提前通知;6個月以上者則應於1個月前提出。
八、最新資訊請參考荷蘭社會事務暨就業部網站最新資訊www.rijksoverheid.nl/ministeries/ministerie-van-sociale-zaken-en-werkgelegenheid 及荷蘭就業服務網站www.werk.nl 查詢。
重要交通規則
1. 我國核發國際駕照可在荷蘭使用,然須於抵荷後6個月內申換領荷蘭駕照,相關換發程序及應備文件請參考駐荷蘭代表處網站(www.roc-taiwan.org/nl/post/255.html)。
2. 荷蘭高速公路最高限速為130公里,省道為70公里、都會區為50公里。
3. 駕車人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酒醉駕車(免持聽筒除外)。
4. 駕駛及前、後座乘客均須繫安全帶。
5. 身高135公分以下兒童均須使用安全座椅。
6. 車內須備有反光背心,緊急或事故停車時穿戴。
7. 道路標誌優先於一般交通規則。
8. 車輛須禮讓行人及自行車先行。
荷蘭交通號誌及交通規則請參考(英文版)
www.rijschooldenk.nl/uk_road-traffic-signs-and-regulations-in-the-netherlands-rijschoolDenK.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