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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

唯一之受理申請機構:
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Czech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地址:11071臺北市基隆路一段200號7樓
電話:+886-2-2722-5100
傳真:+886-2-2722-1270
E-mail:Taipei_Ceco@mzv.cz(一般事務查詢)
                taipei_consul@mzv.cz(領事事務查詢)
                commerce_taipei@mzv.cz(商業事務查詢)
網址:www.mzv.cz/taipei
年齡限制:18-26歲(含)
名額限制:100名
停留期限:自簽證核發日起算不超過一年。

申請捷克度假打工簽證

 

申請資格

  1. 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在我國永久居留者。
  2. 度假為主要目的,打工為輔。
  3. 申請人須介於18至26歲(含)之間。
  4. 受撫養之親屬(如:子女)不得同行。
  5. 護照效期須超過預計在捷克停留期限之3個月以上。

應具備證明文件

  1. 中華民國有效護照且效期超過申請計畫停留期限至少3個月以上。
  2. 捷克簽證申請表(請至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網站下載填寫),須經申請人親簽,並附上最近6個月內拍攝的白色背景照片2張(3.5公分×4.5公分,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請註明姓氏並夾於表格)。
  3. 擁有回程機票或訂位紀錄,或足以購買機票的證明(銀行對帳單、金融機構證明函及可於捷克提領存款之相關證明,如國際通用之信用卡或金融卡影本等)。
  4. 財力證明;視預計停留期間長短決定最低存款額度,如倘於2016年成行且計畫停留1年,至少須有81,400捷克克朗,約折合108,500新臺幣之財力證明(銀行對帳單、金融機構證明函及可於捷克提領存款之相關證明,如國際通用之信用卡或金融卡影本等),惟上揭額度將依實際停留時間及生活所需之所得調整。
  5. 健康保險證明或前往捷克前承諾投保之聲明。
    (1) 健康保險至遲於簽證核發時提交。
    (2) 保險須涵蓋停留捷克全部期間。
    (3) 保險內容需包括緊急醫療救護、醫療後送及遺體運送,以及意外、過失與受酒精、用藥及精神疾病影響所造成之傷害及損失。
    (4) 可向捷克國家銀行所列,或歐盟會員國、歐洲經濟區協定之簽約國及我國許可之相關保險公司購買上述保險。倘係向捷克或其他歐盟會員國許可之保險公司投保,則須檢附捷文版保險單說明,內容包括投保項目及金額(至少6萬歐元,約折合216萬5千新臺幣),並確認已免除自付額(coinsurance and copayment)。
  6. 在遞件時親簽無犯罪聲明。
  7. 支付簽證費用。

申請程序

  1. 申請者需親自前往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繳交護照、照片、申請表及其他所有必備文件。所有文件均須為正本,相關聲明及說明應附捷文翻譯。
  2. 繳交簽證費用。
  3. 接獲簽證核准通知後,親自前往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取件。
  4. 每年申請名額限制為100名。
  5. 請聯繫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確認最新訊息及規定。

捷克注意事項

  1. 簽證申請可能長達60天,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無法提供速件服務。
  2. 請在簽證申請表第28項(停留目的)欄位中選擇其他(Other),並在敘明(Specify)之欄位中填入“度假打工—臺灣(Working Holiday-Taiwan)”。
  3. 所有證明及申報文件均須提出正本或經認證之影本;僅出示掃描或影本尚難符合要求。
  4. 相關證明文件倘須檢附捷文翻譯時,請勿使用網路線上翻譯服務。
  5. 銀行提供之財力證明文件可印製於含該銀行信頭之信箋上,並由獲授權之該銀行代表簽名及蓋章,以及附上信用卡/金融卡正面影本(可不顯示卡號)。銀行提供之聲明範例格式如下:
    Mr./Ms. _____ has been the client of our bank since _____ and his/her accounts are in good standing . The balance on his checking/savings account No.______ as of today’s dare is ______TWD. He/she is a holder of a Visa/Mastercard/_____ credit/debit card that will allow him/her the access to his/her funds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Czech Republic.
  6. 認證相關文件過程可能衍生額外費用,另於捷克工作前須取得之工作證亦將衍生額外費用。

抵達捷克後

無需申請居留證,惟需先取得工作證(Work Permit),才能開始工作。工作證之申請須向所處捷克勞工部申辦,請參閱捷克勞工部網站www.portal-mpsv.cz

停留捷克期間之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1. 住宿資訊:
    可委託當地房屋仲介代覓住所,或上expats.cz等網站自行搜尋租屋資訊。租屋時應簽訂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2. 就業資訊:
    可上jobs.cz等求職網站尋找。在決定開始工作前,務必充分瞭解工作性質、薪資、保險、賦稅等問題,並簽訂工作契約及取得工作許可證,以免日後產生問題。
  3. 治安概況及安全:
    捷克一般治安情況尚稱良好,惟觀光客在景點及多人聚集處仍易成為不法竊盜集團下手的目標,重要證件及現金務必謹慎保管。倘不幸遭竊,應立即向警察局報案。
  4. 交通資訊:
    捷克大眾運輸便利,建議多加利用。
    ●布拉格市區大眾運輸:乘客進入地鐵月台前或電車及公車後,須於打票機打上車票啟用時間。倘遇查票員查票,無票或未刷票者,將遭罰款。或可以下載或註冊Pid APP購票(仍需在手機上啟動)。
    ●計程車:建議搭乘網約車,當地常見平台為「Uber」及「Bolt」
  5. 醫療:捷克衛生情況良好,無特殊傳染疾病。惟夏季較易遭蜱蟲叮咬而感染蜱媒腦炎(Tick Borne Encephalitis)。蜱蟲棲息在草地、樹林中,建議計劃從事戶外活動前先施打疫苗,並於外露之皮膚上噴塗驅蚊液。
  6. 金融:捷克尚未加入歐元區,通行貨幣為捷克克朗(Czech Crown),2024年美金與捷克克朗兌換率約為1:23。多數商店接受我國銀行核發的信用卡(如VISA卡或Master card卡),國人亦可使用我國銀行核發的國際提款卡提款。
  7. 氣候:捷克氣候屬溫帶大陸型,冬寒夏熱,年平均氣溫介於攝氏5.5至10度間,夏季均溫介於攝氏23至29度,冬季均溫介於攝氏0至-11度,年平均降雨量為696公釐。
  8. 時差:夏令時間自3月最後一個星期日至10月最後一個星期六止,較國內慢6小時;冬令時間自10月最後一個星期日至翌年3月最後一個星期六止,較國內時間慢7小時。
  9. 電壓規格:220伏特、5O HZ,插頭為歐洲雙圓柱型插頭。
  10. 飲食:傳統食品以麵包、肉類、乳製品及煙燻肉類加工製品為主。在一般餐廳用餐宜視情況給20-30克朗小費;在高級餐廳用餐時,小費通常介於5%到10%。。

駐捷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Prague

地址:Evropska 2590/33C, 160 00 Praha 6, CZECH REPUBLIC
電話:(420) 233-320-606
傳真:(420) 233-326-906
電子郵件:tecoprag@gmail.com
網址:www.taiwanembassy.org/CZ
急難救助電話:(420) 603-166-707;捷克境內直撥:603-166-707;
※ 急難救助電話專供緊急求助之用(如車禍、搶劫、有關生命安危緊急情況等),非急難重大事件,請勿撥打;一般護照、簽證等事項,請於上班時間以辦公室電話查詢。
急難救助協會團體資訊(僑委會提供)
受理領務申請案件時間:週一至週五:(自2016年1月1日起)09:30~16:30
抵達駐處方式:
國人搭機抵達布拉格哈維爾(Vaclav Havel)國際機場後,可搭乘119號巴士至A線地鐵站Nadrazi Veleslavin站下車,換搭開往Ustredni dilny-DP方向之5路或往Nadrazi Hostivar之26路電車至HADOVKA站下車,沿人行道向前走約100公尺,右邊辦公大樓C棟四樓即為駐捷克代表處,入口處並有該處名址標示牌。

捷克勞動法令

捷克勞工法(Labor Code)為規範勞工聘僱的主要法令。聘僱員工時,不可因膚色、種族、宗教、性別、語言、政黨傾向、工會會員等理由對雇員歧視。

一、聘僱合約

開始工作前,勞資雙方應先簽訂聘僱合約,內容應載明:工作地點、僱用起始日以及工作性質。受聘者須經書面被告知其職責及權利,如休假日數、薪資以及支薪日期、工作時數、工作內容、聘僱終止日期等資訊。

二、試用期

通常為3個月。

三、工作時數

每週工作時數最多不可超過40小時。

四、休假

●休假〈支薪〉:每年至少4週〈20個工作日〉休假;工作滿2個月、但未滿1年者,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休假日。
●病假:若醫師診斷確認為慢性病,首兩周病假雇主應支薪。
●婚假:本人結婚予2日婚假,父母及子女結婚予1日婚假。
●娩假:產前6週,產後22週,惟倘為單親或生雙胞胎以上,則產後假為31週。
●喪假:倘配偶、同居人或子女亡故予2日假,出席上述親屬之喪禮另予1日假;出席父母、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父母或配偶兄弟姐妹之喪禮予1日假,倘須安排上述親屬之喪禮事宜另予1日假;出席祖父母、孫子女、配偶祖父母或非上述親屬之同居人之喪禮至多予1日假,倘須安排上述人士之喪禮另予1日假。
●其他:
◎就醫假:本人倘無法於工作時間以外時間就診(須在離其居所或工作地點最近且具有保險合約關係之醫院),得就所需時間給予就醫假;倘須陪同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就診,且無法於工作時間以外時間辦理時,家庭成員之一得申請就醫假至多1日;倘須陪同前述其他家庭成員就診,且無法於工作時間以外時間辦理時,家庭成員之一得申請就醫假至多1日。

五、社會保險及健康保險

雇主自雇員受僱之日起8日內須向健康保險及社會保險機關申報直至僱用終止為止,如延遲付款或付款不足,則應繳付欠款金額之0.1%罰款,直到付清款項。倘雇主未替雇員申報,針對每一名雇員將遭罰款最高20萬克朗,若為累犯,可再加罰10萬克朗。

六、加班

雇主只有在嚴重營運理由之特殊情況下要求加班。加班不得連續超過26週,在此期間內的加班總時數每週平均亦不得超過8小時(全年不得超過150小時)。只有經過勞資雙方共同協議才能延長至最多可連續52週加班;若超過此限,雇主只有在經過員工同意才能進一步要求加班。平時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分別按平均薪資之1.25倍及2倍核計。

七、聘僱合約終止
●雙方倘擬解約,應於2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雇主毋須另予雇員離職金或補償費。

八、因以下原因解僱時,雇主須給付遣散費:因應組織結構調整(裁員、搬遷、閉館等);1個月薪-倘雇員工作未滿1年;2個月薪-倘雇員工作滿1年,未滿2年;3個月薪-倘雇員工作超過2年以上者;員工健康因素:12個月薪。

捷克交通號誌

重要交通規則

  1. 我國核發的國際駕照可在有效期限內使用。
  2. 捷克高速公路最高速限為130公里、省道為90公里、都會區為50公里。
  3. 駕車於遇轉彎處與電車相會時,應讓電車(TRAM)先行。
  4. 車進入圓環時,應禮讓圓環內車輛先行。
  5. 駕車時禁駛使用行動電話。
  6. 在高速公路駕車,須先購買汽車通行券,並黏貼於擋風玻璃下方,否則將遭罰款。各加油站或郵局均有售。
  7. 於高速公路駕車時,不論季節及晝夜,全年均須開啟車前燈。
  8. 兒童禁止坐前座,150公分或36公斤以下兒童均須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9. 包括駕駛及前後座乘客均須使用安全帶。
  10. 飲酒後禁止駕車,捷克對酒駕採取『零容忍』(zero tolerance)制度,且倘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3%,將遭罰款最高達20,000克朗。
  11. 捷克交通部規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標有雪花標誌路段,如D1之Humpolec 至Jihlava路段(其它路段請參考www.zimni-znacka.cz),須使用冬胎。
  12. 捷克法令規定,車內須備有急救箱、車輛故障三角標誌、反光背心、冬胎。
  13. 遇緊急事故時請撥112(警察)或155(救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