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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

受理單位:盧森堡臺北辦事處
地址:臺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18樓1812室
電話:+886-2-2757-6007
傳真:+886-2-2757-6002
E-mail:assistant@luxtrade.org.tw
網址:www.investinluxembourg.tw
年齡限制:18至35歲
名額限制:每年40名

申請盧森堡度假打工簽證

盧森堡度假打工申請

資料來源:盧森堡臺北辦事處(資料內容如有異動,須以受理單位提供之資訊為主)

申請資格

1.提出申請時年齡介於18歲至35歲(含)。
2.未曾參與本度假打工計畫。
3.申請人須具備盧森堡官方語言(盧森堡語、德語或法語)或英文,其中一種語言能力。
4.必須合法居住在我國境內。
5.不得攜帶眷屬隨行。
6.出發時有足夠的財務資金(至少2,500歐元)。
7.申請者必須親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繳交文件(僅受理事先預約申請)。

應具備證明文件

1.1份正式填寫並註明日期的線上簽證申請表(請至盧森堡台北辦事處網站申請)。
2.1張近期的護照照片(彩色)。
3.持有中華民國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有效護照;護照自核發度假打工簽證之日算起,須至少還有15個月之效期。
4.具備有效之來回機票。
5.具備2,500歐元等值新臺幣的銀行存款證明或出示信用卡(在停留期間還有效)以及信用卡最近一期帳單(足以證明該信用卡額度可達2,500歐元等值之新臺幣數額)。
6.保險:購買涵蓋其核准停留期間之綜合全險,保障停留盧國期間所有意外事故及健康照護(請務必包含海外醫療,海外住院和遣送回國)。請提供英文保單,保險效期為一年,並上列三種項目皆清楚列出於保單上 (請於簽證面試通過後購買)。並提供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與英文版健保投保證明。
7.提出健康檢驗證明(請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所公布的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倘非前往該等指定醫療機構體檢,請先下載體檢表格至其他醫院體檢後,其體檢報告需經過公證程序)。
8.經過公證程序的良民證。(請注意:公證文件的效期為三個月)

申請程序

1.請先寄一封Email(內含動機信及簡歷)至盧森堡台北辦事處預約簽證面試。
2.簽證官將進行簡易語言能力測試(盧森堡語、德語、法語或英語等四種語言任一種)。
3.線上填寫電子簽證申請表,填寫完後請印出一份並簽名。
4.預約交件時間並親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提交已印出並簽名之電子申請表格及護照,並檢附銀行存款證明或信用卡最近一期帳單、良民證、健康檢驗證明、保險證明及有效的來回機票等必備文件。
5.在提交所有必備文件後,申請者請於指定時間將申請費用轉入指定的帳戶(不收現金)。請將新台幣7,200元(等同200歐元)轉入以下帳號(請注意簽證費用無法退還):
銀行名稱:第一銀行
銀行代碼: 007
帳戶號碼:145-10-034-079
6.繳交轉帳證明。待全部文件準備齊全,才會開始辦理簽證。請務必提早繳交資料,以及時核發簽證 !
7.接獲簽證核准通知後,親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取件。

其他規定

1.抵達盧森堡後,參與計畫之青年必須於三日內向住宿地點所在地市政廳(鎮)辦理註冊登記。盧森堡大公國簽發的長期簽證將允許持有人在相關市政管理部門完成註冊後,暫時居住在盧森堡,時間不超過12個月。
2.持有此簽證者,可根據《申根條例》於期限內併持護照在申根區會員國內旅行。
3.此簽證允許在簽證之有效期間內,從事有單一或多位雇主之暫時性工作。但簽證持有人須考慮到居留之主要目的為度假,次要為打工。
4.根據本計畫所核發之簽證不享有失業補助或社福補助。

停留盧森堡期間注意事項

  1. 住宿資訊:租屋可委託房屋仲介商或參考當地報紙、租屋網站自行選租。
  2. 交通規則及事故處理:初抵盧森堡宜搭乘大眾交通工具,除非已熟悉路況、交通規則或駕駛文化,請避免貿然自行開車。盧森堡租車十分便利,不過一定要加買全險。國際租車公司例如Hertz、Avis、Sixt等在盧國均有據點,其價格視車輛種類、租賃時間等而定。
  3. 金融資訊:盧國通用信用卡及提款卡兩種,後者用於提領現金,支付在超級市場或其他商店購物時,均須使用個人密碼。銀行通常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
  4. 醫療資訊:盧國醫療水準及設施均甚完備,如果生病或需要諮詢醫生,建議先諮詢普通全科醫師,如有必要,該醫師會建議專科醫師。在盧國看病,無論大型醫院或小型診所均須預約。若於夜間、週末及假日,待命的醫療室有普通全科醫師看診。
  5. 治安狀況及安全:盧森堡治安良好,惟在公共場所,尤其是火車站等,仍需提高警覺。另外,貴重物品應放置較安全地點。報警撥113;緊急救護或火警撥112。
  6. 氣候:盧森堡為半大陸性氣候,四季分明,冬季平均氣溫在零下,夏季平均氣溫18度。
  7. 時差:冬季時間較臺灣時間慢7小時;3月最後一個週日至10月最後一個週六止實施日光節約時間(夏令時間),較台灣時間慢6小時。
  8. 其他資訊:可參考www.justarrived.lu雙語網站查詢提供初抵盧森堡人士參考之日常生活資訊。

盧森堡打工資訊

  1. 在盧森堡尋找短期工作,可運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當地較知名求職網站及主要報紙求職廣告。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盧森堡設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ADEM (法、德、英文),利用網路可搜尋職缺、上傳個人履歷或提供線上或當面求職諮詢。
    2.盧森堡國家青年發展中心(SNJ)為國家機構。提供青年中心教育人員定期陪訓、舉辦主題會議、辦理培訓計畫等協助青年職涯發展。
  3. 盧森堡知名的求職網站:
    Maison de l'orientation Luxembourg (法、德)
    efinancialcareers (英、法、德)
    ictjob.lu (英、法)
    Jobfinder (英、法、德、盧、葡)
    jobs.iu (英、法、德、盧、葡 )
    Moovijob.com (英、法、德)
    Service national de la jeunesse (英、法)
  4. 在盧森堡,絕大多數工作需簽訂勞動契約。在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前,務請充分瞭解勞動契約內容,例如是否係非法工作、契約期間、終止契約條件、有無違約賠償金、工作時間長短、薪資報酬有無低於最低工資、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及所得稅等權利義務,避免衍生勞資爭議或違反法令。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EU and Belgium) 
網址 :  www.taiwanembassy.org/BE
地址:Square de Meeûs 27, 1000 Brussels, Belgium
電話:+32-2-287-2800
傳真 : +32-2-513-7760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 : 00-800-0885-0885
電郵信箱:bel@mofa.gov.tw
急難救助協會團體資訊(僑委會提供)

一、 盧森堡法定最低工資
2024年1月成人每月最低工資2,570.93歐元。

二、 工時與加班
法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工時為40小時,最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超時加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工作每小時1.5小時補休。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員工支付原時薪40%之加班工資。

三、 聘僱合約
聘僱合約主要有試用(最短2週,最長12個月),定期(不超过24個月)、不定期合約等類型。工作開始前,勞資雙方應先簽訂合約,一式兩份。內容應載明:締結當事人的身份(姓名,地址)、僱用起始日、工作地點、公司所在地、所僱用的工作性質、員工正常的每日或每週工作時間、簽訂合同時的基本工資和指數,以及可能的額外工資(小費,清潔獎金,獎金等)、有給薪年假的期限、僱員和雇主通知終止合約的期限等。

四、 試用期
最短為2週,最長依薪資級別不等,分3、6、12個月。

五、休假
(一)年假:26天,須為同一僱主工作滿3個月。身心障礙者31天。
(二)國定假日11天。
(三)喪假:出席本人或婚姻(同居)伴侶之二等親之喪禮予1天;出席本人或婚姻(同居)伴侶之一等親之喪禮予3天。
(四)婚假:本人結婚予婚假3日、子女結婚予婚假1日。
(五)產假8週、育嬰假12週、陪產假10日、領養未滿16歲孩童假10日。

六、社保體系:
盧森堡強制性社保體系健全,所有受僱者及自僱者(self-employed)社會保險包括:疾病-產假險、退休險、長期照護保險、工作事故險、工作衛生安全險及失業保險。社保經費由參保人、雇主及國家支付。

七、聘僱合約終止
(一)員工自願離職:

  1. 不定期合約:
    根據年資,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工作5年以下應於1個月前提出、工作5至10年應於2個月前提出、工作10年以上應於3個月前提出。
  2. 定期合約: 員工可於試用期期間離職(試用期限載於合約)倘過試用期,除僱主嚴重缺失或取得僱主同意下,始可解約,否則須支付僱主補償金。

(二)遭僱主解職:
年資5年以下,僱主須於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雇員,年資5至10年4個月前,年資超過10年6個月前。年資5年(含)以上者,僱主須支付補償金。

 

八、最新資訊
請至盧森堡勞動部網站盧森堡就業服務網站查詢。

重要交通規則

  1. 我國核發國際駕照可在盧森堡使用,然1年內須申請換領盧森堡駕照:彩色照片乙張、盧森堡診所核發的健康證明、良民證、規費30歐元、攜帶盧森堡居留證、經盧國法定公證人認證之駕照譯本及身分證明(居留證、護照),赴當地區公所申請換照。取得盧國駕照後,需繳交原駕照予盧方控管。
  2. 盧森堡高速公路最高限速為130公里,省道為90公里、都會區為50公里。
  3. 駕車人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免持聽筒除外)。
  4. 駕駛及前、後座乘客均須繫安全帶。
  5. 150公分或36公斤以下兒童均須使用安全座椅。
  6. 車內須備有反光背心,緊急或事故停車時穿戴。
  7. 道路標誌優先於一般交通規則。
  8. 行人於行人穿越道有優先權,車輛須禮讓。

附件:盧森堡常見交通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