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度假打工申請
資料來源:盧森堡臺北辦事處(資料內容如有異動,須以受理單位提供之資訊為主)
申請資格
1.提出申請時年齡介於18歲至35歲(含)。
2.未曾參與本度假打工計畫。
3.申請人須具備盧森堡官方語言(盧森堡語、德語或法語)或英文,其中一種語言能力。
4.必須合法居住在我國境內。
5.不得攜帶眷屬隨行。
6.出發時有足夠的財務資金(至少2,500歐元)。
7.申請者必須親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繳交文件(僅受理事先預約申請)。
應具備證明文件
1.1份正式填寫並註明日期的線上簽證申請表(請至盧森堡台北辦事處網站申請)。
2.1張近期的護照照片(彩色)。
3.持有中華民國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有效護照;護照自核發度假打工簽證之日算起,須至少還有15個月之效期。
4.具備有效之來回機票。
5.具備2,500歐元等值新臺幣的銀行存款證明或出示信用卡(在停留期間還有效)以及信用卡最近一期帳單(足以證明該信用卡額度可達2,500歐元等值之新臺幣數額)。
6.保險:購買涵蓋其核准停留期間之綜合全險,保障停留盧國期間所有意外事故及健康照護(請務必包含海外醫療,海外住院和遣送回國)。請提供英文保單,保險效期為一年,並上列三種項目皆清楚列出於保單上 (請於簽證面試通過後購買)。並提供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與英文版健保投保證明。
7.提出健康檢驗證明(請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所公布的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倘非前往該等指定醫療機構體檢,請先下載體檢表格至其他醫院體檢後,其體檢報告需經過公證程序)。
8.經過公證程序的良民證。(請注意:公證文件的效期為三個月)
申請程序
1.請先寄一封Email(內含動機信及簡歷)至盧森堡台北辦事處預約簽證面試。
2.簽證官將進行簡易語言能力測試(盧森堡語、德語、法語或英語等四種語言任一種)。
3.線上填寫電子簽證申請表,填寫完後請印出一份並簽名。
4.預約交件時間並親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提交已印出並簽名之電子申請表格及護照,並檢附銀行存款證明或信用卡最近一期帳單、良民證、健康檢驗證明、保險證明及有效的來回機票等必備文件。
5.在提交所有必備文件後,申請者請於指定時間將申請費用轉入指定的帳戶(不收現金)。請將新台幣7,200元(等同200歐元)轉入以下帳號(請注意簽證費用無法退還):
銀行名稱:第一銀行
銀行代碼: 007
帳戶號碼:145-10-034-079
6.繳交轉帳證明。待全部文件準備齊全,才會開始辦理簽證。請務必提早繳交資料,以及時核發簽證 !
7.接獲簽證核准通知後,親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取件。
其他規定
1.抵達盧森堡後,參與計畫之青年必須於三日內向住宿地點所在地市政廳(鎮)辦理註冊登記。盧森堡大公國簽發的長期簽證將允許持有人在相關市政管理部門完成註冊後,暫時居住在盧森堡,時間不超過12個月。
2.持有此簽證者,可根據《申根條例》於期限內併持護照在申根區會員國內旅行。
3.此簽證允許在簽證之有效期間內,從事有單一或多位雇主之暫時性工作。但簽證持有人須考慮到居留之主要目的為度假,次要為打工。
4.根據本計畫所核發之簽證不享有失業補助或社福補助。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EU and Belgium)
網址 : www.taiwanembassy.org/BE
地址:Square de Meeûs 27, 1000 Brussels, Belgium
電話:+32-2-287-2800
傳真 : +32-2-513-7760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 : 00-800-0885-0885
電郵信箱:bel@mofa.gov.tw
急難救助協會團體資訊(僑委會提供)
一、 盧森堡法定最低工資
2024年1月成人每月最低工資2,570.93歐元。
二、 工時與加班
法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工時為40小時,最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超時加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工作每小時1.5小時補休。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員工支付原時薪40%之加班工資。
三、 聘僱合約
聘僱合約主要有試用(最短2週,最長12個月),定期(不超过24個月)、不定期合約等類型。工作開始前,勞資雙方應先簽訂合約,一式兩份。內容應載明:締結當事人的身份(姓名,地址)、僱用起始日、工作地點、公司所在地、所僱用的工作性質、員工正常的每日或每週工作時間、簽訂合同時的基本工資和指數,以及可能的額外工資(小費,清潔獎金,獎金等)、有給薪年假的期限、僱員和雇主通知終止合約的期限等。
四、 試用期
最短為2週,最長依薪資級別不等,分3、6、12個月。
五、休假
(一)年假:26天,須為同一僱主工作滿3個月。身心障礙者31天。
(二)國定假日11天。
(三)喪假:出席本人或婚姻(同居)伴侶之二等親之喪禮予1天;出席本人或婚姻(同居)伴侶之一等親之喪禮予3天。
(四)婚假:本人結婚予婚假3日、子女結婚予婚假1日。
(五)產假8週、育嬰假12週、陪產假10日、領養未滿16歲孩童假10日。
六、社保體系:
盧森堡強制性社保體系健全,所有受僱者及自僱者(self-employed)社會保險包括:疾病-產假險、退休險、長期照護保險、工作事故險、工作衛生安全險及失業保險。社保經費由參保人、雇主及國家支付。
七、聘僱合約終止
(一)員工自願離職:
- 不定期合約:
根據年資,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工作5年以下應於1個月前提出、工作5至10年應於2個月前提出、工作10年以上應於3個月前提出。 - 定期合約: 員工可於試用期期間離職(試用期限載於合約)倘過試用期,除僱主嚴重缺失或取得僱主同意下,始可解約,否則須支付僱主補償金。
(二)遭僱主解職:
年資5年以下,僱主須於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雇員,年資5至10年4個月前,年資超過10年6個月前。年資5年(含)以上者,僱主須支付補償金。
八、最新資訊
請至盧森堡勞動部網站及盧森堡就業服務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