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申請人須介於18-30歲(含)之間。
- 受撫養之親屬(如:子女)不得同行。
- 之前未曾至波蘭參加該計畫。
- 良好的英語能力。
- 度假為主要目的,打工為輔。
- 參與此計畫者不須持有工作證,但不可工作、進修或從事訓練超過6個月。
應具備證明文件
- 簽證申請表至波蘭臺北辦事處網站下載填寫。
- 中華民國有效護照正、影本(僅須影印護照的照片頁及簽名頁)。
護照效期自預計離開申根區之日起,至少須有3個月以上之效期,半年內新換護照者須檢附舊護照。 - 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光面白色背景照片2張。
(1)符合中華民國晶片護照相片規格。
(2)大小應為直4.5公分、橫3.5公分且不含邊框。
(3)臉部大小(下巴至頭頂)應介於3.2至3.6公分之間。
(4)照片背面應註明護照英文姓名。
(5)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朝上夾於表格。 - 涵蓋停留波蘭期間的申根旅遊醫療保險證明英文正本、影本。
- 財力證明。
- 有效來回機票訂位紀錄。
- 詳細停留波蘭活動企劃書。
- 請聯繫波蘭臺北辦事處確認最新訊息及規定。
申請程序
- 申請者親赴波蘭臺北辦事處辦理,繳交簽證申請表及護照正本、影本,並檢附保險證明、財力證明及機票、班機程期。簽證申請得於出發日前3個月內提出。
- 繳付簽證申請費用(依波蘭臺北辦事處標準收費)。
- 接獲簽證核准通知後,親赴波蘭臺北辦事處取件。
- 每年申請名額為200名。
- 申根保險注意事項:
(1)內容應包括:緊急醫療救護(Accidental medical expenses)、緊急醫院治療(Sudden illness)、醫療遣送或遺體運送(Medical evacuation and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2)最低總保額須為30,000歐元;若上述保險內容有註明獨立保額,則各項目的最低保額須為30,000歐元。
(3)所有醫療費用須由保險公司直接給付當地醫療機構(Direct settlement)。
(4)保險證明上須註明:被保險人之英文姓名(須與護照上相同)、出生日期及護照號碼、保險期間(須涵蓋被保險人於申根區內停留期間)、保險內容、保額、保險地區(須涵蓋整個申根地區)。
(5)保單須由保險公司之在臺據點開立,並使用該保險公司之正式信紙印製及經有權簽章人簽章。 - 請聯繫波蘭臺北辦事處確認最新訊息及規定。
旅行保險
目前市面上一般旅行平安險的保障天數最多為180天,而大多數出國度假打工朋友,停留的時間往往會超過半年,所以您一定要選擇保障足夠天數(預定在國外停留時間)的保險產品。
有關保險資訊,可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網站「青年度假打工專區」
在波蘭境內一般緊急事故求助可以撥打112或聯繫駐波蘭代表處,聯絡方式如下:
駐波蘭臺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POLAND)
地址:30th Floor., Ul. Emilii Plater 53, 00-113 Warsaw, Poland
電話:(002-48) 22-213-0060
傳真:(002-48) 22-213-0070
急難救助專線電話:+48-668027574
(波蘭境內直撥:一般電話668027574,手機668027574)
電子郵件信箱:tro.pl@mofa.gov.tw
網址:www.taiwanembassy.org/PL
急難救助協會團體資訊(僑委會提供)
簡介
我國與波蘭簽署「青年文化與教育交流計畫協定」(即「青年度假打工計畫」)於2014年12月1日正式實施,旨在提供波蘭與我國青年體驗彼此不同文化與生活的機會,增進相互瞭解,並進行深度交流。該計畫是以度假為主,打工為輔的國際交流活動。
波蘭法定最低工資、相關規定及諮詢管道
(一)最低工資:自2023年7月1日起,波蘭最低工資為每月3,600波幣。
(二)工時與加班:法定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含加班不得超過48小時。
(三)申訴管道:主管機關 國家勞動監察局(Państwowa Inspekcja Pracy, PIP)。
電話:+48-22-391 82 15
傳真:+48-22-391 82 14
電郵:kancelaria@gip.pip.gov.pl
地址:ul. Barska 28/30, 02-315 Warszawa
波蘭勞動環境簡介
波蘭的社會保險係於疾病及和生產時給付,其內容項目包含病假期間補貼、看護補貼、補償金、產假補貼、生育假補貼和葬禮補貼。這些保險金由社會福利保險局(ZUS)從雇主定期繳付的保險費付給雇員,退休金和殘疾人福利金也由社會保險公司全額給付。
勞工法令
(一)依據波蘭勞工法(Labor Code)規定,所有僱用關係必須簽訂僱用合約,合約內容如有與勞工法牴觸者無效,舉凡工作條件、社會保險及工會參與等雇勞關係,皆須明訂於僱用合約內,雇主關切事項也須於僱用契約書中註明。此外,僱用契約必須以波蘭文為之。法律規定的僱用契約包括下列4種型態:
1.有期限僱用合約:期限長短無明文規定,僅可續約1次,簽訂超過2次有期限合約後,有期限合約自動變成無期限僱用契約。
2.無期限僱用合約。
3.有期限代工合約:員工因某種原因須休職一段較長時間,僱用代班人員所簽的合約。
4.特訂工作合約: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的合約,僱用合約內容必須說明工作類別、工作起始、如何執行及薪資等。
上述4種型態試用期限皆不能超過3個月;倘雇用期於6至12個月內,則不得超過2個月。
(二)受保護不可終止僱用合約或雇主不可在未事前通知情形下即解僱者:
1.休假或產假;
2.病假(有醫生證明);
3.屆齡退休者;
4.懷孕者;
5.工會積極份子。
(三)雇主無須書面通知即可終止合約者:
1.員工嚴重違反基本職責(如工作時間酗酒);
2.法官判決犯罪確定;
3.員工長期未能履行工作內容(工作未滿6個月曠職超過3個月;或工作超過6個月,曠職日數超過所領薪資及醫療補助的日數);
4.無其他正當理由連續1個月未上班。
(四)終止僱用時,雇主必須給予離職員工僱用證明(certificate of employment),內容須含勞雇雙方僱用條件及工作內容,員工可要求修改僱用證明內容,甚至可要求勞工法庭(Labor Court)審查僱用證明內容。
(五)工時與加班:法定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含加班不得超過48小時。
(六)加班費的計算或補休方式:
1.週一至週五下午5時至7時的加班,其加班費為正常薪資的1.5倍。
2.加班第3小時起,晚間9時至翌日早晨7時,週末及國定假日工作皆以支給正常薪資2倍計算。
3.經雇員書面申請,雇主得同意給予同等時數之補休。雇主亦得不經雇員書面申請而逕給予補休,惟在此情況下,雇主須給予加班時數乘以1.5倍之補休時數,以補償其加班,且不得因此造成雇員月薪之減少。
(七)病假支薪:每年33日內的病假,由雇主支付80%的薪資。第34日起由波蘭社會福利保險局支付,支付期為半年,但嚴重疾病(如肺結核等)可享有12個月的病假薪資。另倘因工作意外或懷孕期間生病,33日內的病假由雇主支付全薪。病假需有醫師出具診斷書。
(八)每年帶薪休假規定如下:
1.工作年資10年以下者(包括大學修業年數加上在其他公司之工作年資),年假20天。
2.工作年資10年以上者,年假26天。
3.服務未滿1年,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
(九)前開第(八)項休假規定有關年資計算視學歷而定:高中畢業者視為具有4年工作年資,專科畢業者6年工作年資,大學畢業者8年工作年資。受雇人開始工作後每個月即可享有1/12的年假,每年未休畢的年假可保留至次年。當年度未休畢的休假日,不得支領因公未休假加班費,惟休假日可保留3年;倘終止僱用關係時,未休畢的休假天數得申領不休假加班費。
(十)婚假:本人結婚2日;子女結婚1日。
(十一)懷孕婦女產假規定:產婦標準產假為20週,生雙胞胎者產假為31週,生三胞胎者產假為33週,生四胞胎者產假為35週,生五胞胎以上者產假為37週;孕婦於預產期前至少可請2週產假;自2016年1月起,原訂額外產假併入「安親假」(parental leave),每生育子女1人,享有安親假41週(其中9週必須係由配偶使用),爰產假總時數仍為52週(20週標準產假+32週安親假);另倘一次生產多於1名子女,則享有安親假43週(其中9週必須係由配偶使用)。
(十二)陪產假:配偶生產,男性有2日陪產假。
(十三)育嬰假(不支薪):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小孩4歲以前,得申請育嬰假3年。
(十四)喪假:配偶、子女、父母亡故者,2日;兄弟姊妹、岳父母、祖父母及受直接照顧之親人亡故者,1日。
(十五)家庭照顧假:雇員因下列情形,每年合計最多享60日之家庭照顧假,請假期間由社保局支付照護津貼(月薪之80%),超過日數則不支薪。
1.8歲以下子女或養子女(因幼兒園突然關閉、照顧子女之配偶生產或生病無法照顧子女或住院)及14歲以下子女生病,每年得享60日照護津貼。
2.居住同一處所之配偶、父母、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或超過14歲以上子女生病,每年得享14日照護津貼。
3.符合上開規定之雇員家屬生病,應檢送醫師證明文件向雇主申請。
(十六)照護者假:雇員因家庭成員(父母、子女及配偶)或同住者之醫療需求,每年享5日照護者假,期間不支薪。雇員須於至少1日前申請,應註明受照護者姓名、親屬關係或居住地址、醫療狀況、需要照護理由。
(十七)不可抗因素假:雇員因家人意外或病危等不可抗因素,需立即趕赴現場,則可使用此事假,須於事發當日提出申請,每年上限為2日(或16小時),期間支半薪。
(十八)預防職業疾病體檢假:雇主應定期為雇員辦理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體檢報告正本應隨僱用契約書存卷,副本送社會福利保險局備查。每次體檢報告效期約2至3年,由醫生決定下次體檢時間。
(十九)常態遠距工作:雇員得於簽定契約時或雇用期間申請遠距工作;雇主亦得因緊急事態及不可抗力因素等,指示雇員遠距工作。雇員具以下情事者,雇主必須考量其申請,並僅得以工作安排不可能或工作性質(如收銀員、倉管人員)不適等二因素拒絕:
1.懷孕員工
2.撫養4歲以下兒童
3.照護直系親屬,或是照護具身心障礙之同住者
4.其他法規規定狀況
書面決定須於員工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回覆。
(二十)偶發性遠距工作:雇員得向雇主申請非常態性、偶發性的遠距工作,每年不得超過24日。
(二十一)彈性工作安排:雇員倘有撫養8歲以下之孩童,得申請彈性工作安排,包含:
(1)遠距工作
(2)間歇性工時(每日於預定時間休息5小時,縮減薪資)
(3)調整工作日(調整每週工作少於5日,工時維持不變)
(4)週末工作
(5)彈性上下班時間或個人班表
(6)縮短工時
雇主得考量雇員需求(原因、時程等)以及雇主需求(對維持平常運作之必要性、工作安排或工作性質),於7個工作日內回覆。
(二十二)負擔必要訓練課程:倘特定工作或職務有因法規、契約、雇主或上司建議等因素,所必須進行之訓練課程,雇主須負擔該項支出,並盡可能於工作時間內進行。工作時間外之上述課程時間應計入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