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在我國永久居留者。
- 度假為主要目的,打工為輔。
- 申請人須介於18至26歲(含)之間。
- 受撫養之親屬(如:子女)不得同行。
- 護照效期須超過預計在捷克停留期限之3個月以上。
應具備證明文件
- 中華民國有效護照且效期超過申請計畫停留期限至少3個月以上。
- 捷克簽證申請表(請至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網站下載填寫),須經申請人親簽,並附上最近6個月內拍攝的白色背景照片2張(3.5公分×4.5公分,一張黏貼於申請表上,另一張背面請註明姓氏並夾於表格)。
- 擁有回程機票或訂位紀錄,或足以購買機票的證明(銀行對帳單、金融機構證明函及可於捷克提領存款之相關證明,如國際通用之信用卡或金融卡影本等)。
- 財力證明;視預計停留期間長短決定最低存款額度,如倘於2016年成行且計畫停留1年,至少須有81,400捷克克朗,約折合108,500新臺幣之財力證明(銀行對帳單、金融機構證明函及可於捷克提領存款之相關證明,如國際通用之信用卡或金融卡影本等),惟上揭額度將依實際停留時間及生活所需之所得調整。
- 健康保險證明或前往捷克前承諾投保之聲明。
(1) 健康保險至遲於簽證核發時提交。
(2) 保險須涵蓋停留捷克全部期間。
(3) 保險內容需包括緊急醫療救護、醫療後送及遺體運送,以及意外、過失與受酒精、用藥及精神疾病影響所造成之傷害及損失。
(4) 可向捷克國家銀行所列,或歐盟會員國、歐洲經濟區協定之簽約國及我國許可之相關保險公司購買上述保險。倘係向捷克或其他歐盟會員國許可之保險公司投保,則須檢附捷文版保險單說明,內容包括投保項目及金額(至少6萬歐元,約折合216萬5千新臺幣),並確認已免除自付額(coinsurance and copayment)。
- 在遞件時親簽無犯罪聲明。
- 支付簽證費用。
申請程序
- 申請者需親自前往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繳交護照、照片、申請表及其他所有必備文件。所有文件均須為正本,相關聲明及說明應附捷文翻譯。
- 繳交簽證費用。
- 接獲簽證核准通知後,親自前往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取件。
- 每年申請名額限制為100名。
- 請聯繫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確認最新訊息及規定。
附件下載
國人赴捷克青年交流(度假打工)注意事項.PDF 2017/10/23
捷克注意事項
- 簽證申請可能長達60天,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無法提供速件服務。
- 請在簽證申請表第28項(停留目的)欄位中選擇其他(Other),並在敘明(Specify)之欄位中填入“度假打工—臺灣(Working Holiday-Taiwan)”。
- 所有證明及申報文件均須提出正本或經認證之影本;僅出示掃描或影本尚難符合要求。
- 相關證明文件倘須檢附捷文翻譯時,請勿使用網路線上翻譯服務。
- 銀行提供之財力證明文件可印製於含該銀行信頭之信箋上,並由獲授權之該銀行代表簽名及蓋章,以及附上信用卡/金融卡正面影本(可不顯示卡號)。銀行提供之聲明範例格式如下:
Mr./Ms. _____ has been the client of our bank since _____ and his/her accounts are in good standing . The balance on his checking/savings account No.______ as of today’s dare is ______TWD. He/she is a holder of a Visa/Mastercard/_____ credit/debit card that will allow him/her the access to his/her funds from the territory of the Czech Republic.
- 認證相關文件過程可能衍生額外費用,另於捷克工作前須取得之工作證亦將衍生額外費用。
抵達捷克後
- 於捷克停留時間不得超過簽證效期,不得改變停留目的。
- 無需申請居留證,惟需先取得工作證(Work Permit),才能開始工作。工作證之申請須向所處區域公共就業服務辦公室(Office of the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申辦,有關捷克工作證申辦程序請參閱捷克勞工部網站portal.mpsv.cz。
- 度假為主,打工為輔。工作、就學或受訓累計均不可超過6個月。
- 倘在捷克期間之工作所得超過15,000克朗(約折合20,500新臺幣),建議依據捷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
- 在捷克一般緊急事故可撥打112(報警)或158(救護車)。
- 駐捷克代表處聯繫方式如下:
駐捷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Prague
地址:Evropska 2590/33C, 160 00 Praha 6, Czech Republic
電話:+420-233-320-606
電子郵件:tecoprag@gmail.com
網址:http://www.taiwanembassy.org/CZ
急難救助電話:+420-603-166-707
捷克境內直撥:603-166-707
急難救助電話專供緊急求助之用(如車禍、搶劫、有關生命安危緊急情況等),非急難重大事件,請勿撥打;一般護照、簽證等事項,請於上班時間撥打至辦公室電話查詢。
停留捷克期間之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 住宿資訊:
可委託當地房屋仲介代覓住所,或上expats.cz等網站自行搜尋租屋資訊。租屋時應簽訂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 就業資訊:
可上jobs.cz等求職網站尋找。在決定開始工作前,務必充分瞭解工作性質、薪資、保險、賦稅等問題,並簽訂工作契約及取得工作許可證,以免日後產生問題。
- 治安概況及安全:
捷克一般治安情況尚稱良好,惟亞洲人在公共場所易成為不法竊盜集團下手的目標,重要證件及現金務必謹慎保管。倘不幸遭竊,應立即向警察局報案。
- 交通資訊:
捷克大眾運輸便利,建議多加利用。
●機場至布拉格市中心:自哈維爾國際機場至布拉格市區,可搭乘119 (至Nadrazi Veleslavin站,轉搭地下鐵A線),車程約20-30分鐘,可於出境大廳購票。
●布拉格市區大眾運輸:單程車票分24克朗(30分鐘)及32克朗(90分鐘)兩種。乘客進入地鐵月台前或上車後,須於打票機打上車票啟用時間。倘遇查票員查票,無票或未刷票者,將遭罰款。
●計程車:計程車依里程計價,惟司機良莠不齊,有時會發生超額收費情形,建議搭乘無線電計程車,如AAA radiotaxi (TEL:14014) City Taxi (TEL:257-257-257)。
- 醫療:捷克衛生情況良好,無特殊傳染疾病。惟夏季較易遭蜱蟲叮咬而感染蜱媒腦炎(Tick Borne Encephalitis)。蜱蟲棲息在草地、樹林中,建議計劃從事戶外活動前先施打疫苗,並於外露之皮膚上噴塗驅蚊液。
- 金融:捷克尚未加入歐元區,通行貨幣為捷克克朗(Czech Crown),2017年美金與捷克克朗兌換率約為1:23。多數商店接受我國銀行核發的信用卡(如VISA卡或Master card卡),國人亦可使用我國銀行核發的國際提款卡提款。
- 氣候:捷克氣候屬溫帶大陸型,冬寒夏熱,年平均氣溫介於攝氏5.5至10度間,夏季均溫介於攝氏23至29度,冬季均溫介於攝氏0至-11度,年平均降雨量為696公釐。
- 時差:夏令時間自3月最後一個星期日至10月最後一個星期六止,較國內慢6小時;冬令時間自10月最後一個星期日至翌年3月最後一個星期六止,較國內時間慢7小時。
- 電壓規格:220伏特、5O HZ,插頭為歐洲雙圓柱型插頭。
- 飲食:當地水質不宜生飲,宜先煮沸。傳統食品以麵包、肉類、乳製品及煙燻肉類加工製品為主。在一般餐廳用餐宜視情況給20-30克朗小費;在高級餐廳用餐時,小費通常介於5%到10%。
國人赴捷克青年交流(度假打工)注意事項.PDF 2017/10/23
駐捷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Prague
地址:Evropska 2590/33C, 160 00 Praha 6, CZECH REPUBLIC
電話:(420) 233-320-606
傳真:(420) 233-326-906
電子郵件:tecoprag@gmail.com
網址:http://www.taiwanembassy.org/CZ
急難救助電話:(420) 603-166-707;捷克境內直撥:603-166-707;
※ 急難救助電話專供緊急求助之用(如車禍、搶劫、有關生命安危緊急情況等),非急難重大事件,請勿撥打;一般護照、簽證等事項,請於上班時間以辦公室電話查詢。
受理領務申請案件時間:週一至週五:(自2016年1月1日起)09:30~16:30
抵達駐處方式:
國人搭機抵達布拉格哈維爾(Vaclav Havel)國際機場後,可搭乘119號巴士至A線地鐵站Nadrazi Veleslavin站下車,換搭開往Ustredni dilny-DP方向之5路或往Nadrazi Hostivar之26路電車至HADOVKA站下車,沿人行道向前走約100公尺,右邊辦公大樓C棟四樓即為駐捷克代表處,入口處並有該處名址標示牌。
駐捷克代表處位址圖
捷克勞動法令
捷克勞工法(Labor Code)為規範勞工聘僱的主要法令。聘僱員工時,不可因膚色、種族、宗教、性別、語言、政黨傾向、工會會員等理由對雇員歧視。
一、聘僱合約
開始工作前,勞資雙方應先簽訂聘僱合約,內容應載明:工作地點、僱用起始日以及工作性質。受聘者須經書面被告知其職責及權利,如休假日數、薪資以及支薪日期、工作時數、工作內容、聘僱終止日期等資訊。
二、試用期
通常為3個月。
三、工作時數
每週工作時數最多不可超過40小時。
四、休假
●休假〈支薪〉:每年至少4週〈20個工作日〉休假;工作滿2個月、但未滿1年者,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休假日。
●病假:雇主應負擔雇員支薪病假3日,超出部分雇主不支薪,雇員應自行向健康保險局申請補助。
●婚假:本人結婚予2日婚假,父母及子女結婚予1日婚假。
●娩假:產前6週,產後22週,惟倘為單親或生雙胞胎以上,則產後假為31週。
●喪假:倘配偶、同居人或子女亡故予2日假,出席上述親屬之喪禮另予1日假;出席父母、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父母或配偶兄弟姐妹之喪禮予1日假,倘須安排上述親屬之喪禮事宜另予1日假;出席祖父母、孫子女、配偶祖父母或非上述親屬之同居人之喪禮至多予1日假,倘須安排上述人士之喪禮另予1日假。
●其他:
◎陪產假:配偶分娩前後就所需時間給予陪產假(載送配偶往返醫院);陪同配偶生產。
◎就醫假:本人倘無法於工作時間以外時間就診(須在離其居所或工作地點最近且具有保險合約關係之醫院),得就所需時間給予就醫假;倘須陪同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就診,且無法於工作時間以外時間辦理時,家庭成員之一得申請就醫假至多1日;倘須陪同前述其他家庭成員就診,且無法於工作時間以外時間辦理時,家庭成員之一得申請就醫假至多1日。
五、社會保險及健康保險
註:雇主自雇員受僱之日起8日內須向健康保險及社會保險機關申報直至僱用終止為止,如延遲付款或付款不足,則應繳付欠款金額之0.1%罰款,直到付清款項。倘雇主未替雇員申報,針對每一名雇員將遭罰款最高20萬克朗,若為累犯,可再加罰10萬克朗。
六、雇主責任險
每季繳交雇員薪資之4.2‰(雇主責任險:雇員在工作時發生意外或因工作引起之疾病。
七、加班
雇主只有在嚴重營運理由之特殊情況下要求加班。加班不得連續超過26週,在此期間內的加班總時數每週平均亦不得超過8小時(全年不得超過150小時)。只有經過勞資雙方共同協議才能延長至最多可連續52週加班;若超過此限,雇主只有在經過員工同意才能進一步要求加班。平時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分別按平均薪資之1.25倍及2倍核計。
八、聘僱合約終止
●雙方倘擬解約,應於2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雇主毋須另予雇員離職金或補償費。
●倘雇員工作表現不符合工作需求,雇主須於通知解約前12個月內以書面通知雇員,詳述其缺點並要求改善,倘雇員仍無法於合理期間改善,雇主始得要求解約。
●倘雇員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雇主應以書面方式通知雇員並詳述解約理由,勞僱關係2個月後即終止。
●倘雇員違反工作紀律,惟情形不嚴重時,雇主須於通知解約前6個月以書面方式告知雇員所犯情事,並警告解約之可能性。
九、因以下原因解僱時,雇主須給付遣散費:因應組織結構調整(裁員、搬遷、閉館等);1個月薪-倘雇員工作未滿1年;2個月薪-倘雇員工作滿1年,未滿2年;3個月薪-倘雇員工作超過2年以上者;員工健康因素:12個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