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森堡度假打工申請
資料來源:盧森堡臺北辦事處(資料內容如有異動,須以受理單位提供之資訊為主)
申請資格
- 持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提出申請時年齡介於18歲至35歲(含)。
- 未曾參與本度假打工計畫。
- 申請人具備盧森堡官方語言(盧森堡語、德語或法語)或英文其中一種語言能力。
- 必須合法居住在我國境內。
- 不得攜帶眷屬隨行。
- 出發時有足夠財務資金(至少2,500歐元)。
應具備證明文件
- 3份正式填寫並註明日期之長期簽證申請表格(請至盧森堡台北辦事處網站下載)。
- 3張近期的護照照片(彩色)
- 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護照自核發度假打工簽證之日算起,須至少還有15個月之效期。
- 具備有效之回程機票或足夠的財源購買機票。
- 具備2,500歐元等值新台幣的銀行存款證明,或信用卡(在停留期間還有效)及該信用卡最近一期帳單(足以證明該信用卡額度可達2,500歐元等值之新台幣數額)。
- 購買涵蓋其核准停留期間之綜合全險(請參考盧森堡臺北辦事處網站公布保險公司資料)。
- 提出健康檢驗證明(請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所公布的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倘非前往該等指定醫療機構體檢,其體檢報告需先公證,繼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文件證明,再送交盧森堡台北辦事處)。
- 提出良民證(請向戶籍所在地之警政機關申請)。
申請程序
- 至盧森堡台北辦事處網站下載長期簽證申請表格並完整填寫。
- 親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僅限事先預約繳交時間),提交申請表格及護照,並檢附銀行存款證明或信用卡最近一期帳單、良民證、健康檢驗證明。
- 在提交表格後,申請者必須在提交文件當天將申請費用200歐元等值新台幣轉入以下帳戶(不收現金),並將轉帳/匯款證明提交給盧森堡臺北辦事處:
銀行名稱:第一銀行
銀行代碼:007
帳戶號碼:145-10-034-079
- 簽證官將進行簡易語言能力測試(盧森堡語、德語、法語或英語等四種語言任一種)。
- 在接獲簽證核准通知後,親赴盧森堡台北辦事處取件,並繳交保險證明。
其他規定
- 抵達盧森堡後,必須向住宿地點所在地市政廳(鎮)辦理註冊登記。盧森堡大公國核發之長期簽證將允許持有人在相關市政管理部門完成註冊要求後暫居盧森堡,為期不超過12個月。
- 持有長期簽證者,可根據「申根條例」於期限內併持護照在申根會員國內旅行。
- 參與本計畫青年不須申請工作證,可在簽證效期內,為一位或數位雇主支薪工作,惟度假打工青年應注意在盧森堡停留的主要目的是度假,工作次之。
- 度假打工青年得參與學校教育或訓練課程,惟總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 度假打工青年在盧森堡不得享有失業福利或社會福利。
- 遇有急難事件,請聯絡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此外亦可利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所提供之國人急難救助資訊與專線,以便必要時在國外能及時獲得協助。
附件下載
盧森堡度假打工摺頁(2019/4/3)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he EU and Belgium)
網址 : www.taiwanembassy.org/BE 地址:Square de Meeûs 27, 1000 Brussels, Belgium
電話:+32-2-287-2800 傳真 : +32-2-513-7760
緊急連絡電話:+32-475-472-515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全球免付費專線 : 00-800-0885-0885
電郵信箱:bel@mofa.gov.tw
一、 盧森堡法定最低工資
2018年成人每月最低工資2,458.25歐元;未具備專門職業文憑或科技和職業能力認證者為2,048.54歐元。
二、 工時與加班
法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工時為40小時,最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超時加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工作每小時1.5小時補休。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員工支付原時薪40%之加班工資。
三、 聘僱合約
聘僱合約主要有試用(最短2週,最長12個月),定期(不超过24個月)、不定期合約等類型。工作開始前,勞資雙方應先簽訂合約,一式兩份。內容應載明:締結當事人的身份(姓名,地址)、僱用起始日、工作地點、公司所在地、所僱用的工作性質、員工正常的每日或每週工作時間、簽訂合同時的基本工資和指數,以及可能的額外工資(小費,清潔獎金,獎金等)、有給薪年假的期限、僱員和雇主通知終止合約的期限等。
四、 試用期
最短為2週,最長依薪資級別不等,分3、6、12個月。
五、休假
(一)年假: 25天,須為同一僱主工作滿3個月。身心障礙者31天。
(二)國定假日10天。
(三)喪假:出席本人或婚姻(同居)伴侶之二等親之喪禮予1天;出席本人或婚姻(同居)伴侶之一等親之喪禮予3天。
(四)婚假:本人結婚予婚假3日、子女結婚予婚假1日。
(五)產假8週、育嬰假12週、陪產假10日、領養未滿16歲孩童假10日。
六、社保體系:
盧森堡強制性社保體系健全,所有受僱者及自僱者(self-employed)社會保險包括:疾病-產假險、退休險、長期照護保險、工作事故險、工作衛生安全險及失業保險。社保經費由參保人、雇主及國家支付。
七、聘僱合約終止
(一)員工自願離職:
- 不定期合約:
根據年資,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工作5年以下應於1個月前提出、工作5至10年應於2個月前提出、工作10年以上應於3個月前提出。
- 定期合約: 員工可於試用期期間離職(試用期限載於合約)倘過試用期,除僱主嚴重缺失或取得僱主同意下,始可解約,否則須支付僱主補償金。
(二)遭僱主解職:
年資5年以下,僱主須於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雇員,年資5至10年4個月前,年資超過10年6個月前。年資5年(含)以上者,僱主須支付補償金。
八、最新資訊請至盧森堡勞動部網站https://mteess.gouvernement.lu/及盧森堡就業服務網站http://adem.public.lu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