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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IEC 計畫)

駐外館處可以為您做什麼?

  1. 協助輔導當事人透過當地國政府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2. 在尊重駐在國政府公權力的原則下,協助當事人獲知當地政府辦理進度情形,惟駐外館處無法介入任何個案的調查、調解或訴訟等程序
駐處名稱 領事事務及協助國人急難救助轄區配置
駐加拿大代表處
(駐加拿大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渥太華(及其附近衛星都市)、魁北克省、紐芬蘭省及兼理聖皮埃與密克隆群島(Saint-Pierre et Miquelon)
駐溫哥華辦事處
(駐溫哥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卑詩省、亞伯達省、沙士卡其灣省及育空特區(Yukon)、西北特區(Northwest Territory)、努那福特區(Nunavut)
駐多倫多辦事處
(駐多倫多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緬尼托巴省、安大略省、紐布朗斯維克省、愛德華王子島省及諾瓦斯科西亞省

簡介

為進一步推動臺加青年交流,繼開放國人赴紐、澳與日本度假打工之後,我國與加拿大簽署「臺加青年交流瞭解備忘錄」,並自2010年7月起實施,包含度假打工、專業青年與國際建教合作等3類,18至35歲青年皆可申請。

加拿大法定最低工資、相關規定及諮詢管道

(一) 最低工資:
加拿大勞工法規為了保護勞工,訂有最低工資、加班和假日津貼標準。每個省份均立法訂有最低薪資標準,不過各省的薪資水準不盡相同。依據2017年的資料,有經驗的成人勞工,最低工資介於10.50至13加幣之間,針對青年勞工及特殊職種則有特別規定。
加拿大勞工法規定所有雇主必須支付受訓員工最低薪資,若雇主於訓練期間不支薪,請不要替這樣的雇主工作。

(二) 工時與加班:
在加拿大多數省份,如每週工時超過一定門檻,即有權獲得時薪 1.5倍的加班費。卑詩省和魁北克省的每週工時門檻是 40 小時,亞伯達省和安大略省則是 44 小時。對於受聯邦法規範的公司而言,門檻是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三) 申訴管道:
請您務必自行記錄工作日期和時間,並妥善保存薪資支票或薪資單的複本。如雇主未善盡加拿大勞動基準法所訂義務,可向該省或地方勞工部門提出申訴,若您的工作場所受聯邦法律規範,則可向聯邦勞工局提出申訴。詳細申訴資訊請詳后附表格。

加拿大勞動環境及勞動法令簡介

一、勞工素質與結構
加拿大係一擁有多元文化及種族的移民國家,歡迎世界各地優秀人士移民加國,移民政策確保加國一流人才不虞匱乏,吸引全球各地高科技人才移民。另外,加國擁有優良的教育制度,教育支出占GDP的比率在七大工業國家中名列第一,加國中學入學比率高於美國及墨西哥,接近100%,為北美第一,而半數以上的加人皆受過高等教育。根據OECD調查,加國在數學、科學及文學方面,名列全球第五名,因而培育出優秀、具智慧且具研發實力的勞動團隊,使加拿大擁有技術熟練與受過良好教育的勞工,為全球組織研發及生產團隊最快速的國家。加國的知識型經濟主要植基於眾多高知識水準的人員及技術能力。

加國統計局2010年5月公布,截至2010年4月止,全加總勞動人口為1,857萬人,總就業人口為1,707萬人,其中全職者為1,377萬人,兼職者為330萬人;就業人口中男性890萬人,女性817萬人。

另根據加國統計局年度資料,2009年全職就業人口中年齡在25歲以上的男性699萬人、女性535萬人;年齡在15至24歲的年輕就業人口為男性74萬人、女性55萬人。2009年總就業人口1,685萬人中,自僱人口為270萬人,其中男性174萬人、女性96萬人。

基本上,加國勞工成本包括薪資、法定福利(政府養老金計畫、醫療計畫等)以及由雇主提供的所有其他福利。其中製造業的勞動力成本,因不同產業別及不同地點而異,而加國的法定福利計畫成本所占工資比例為G7國家中最低,另雇主提供其他福利成本占工資比例亦不高。

根據KPMG Competitive Alternatives 2010年研究報告顯示,加拿大平均每位受僱者年薪資為59,980萬美元,加上法定福利(如養老金等)約為薪資9%,雇主所提供的其他福利約為薪資25%,平均年勞工成本80,079萬美元,為G7中勞工薪資成本最低的國家。

二、勞工法令


基本上,勞資關係是由聯邦及各省制定的「勞工法」來規範,「勞工法」規範僱用條件、雇主與勞工間的關係。一般僱用及勞工事務主要係由省府管轄,惟對銀行、油管、電話、電視、空運、省際運輸以及捕魚等聯邦產業,則歸聯邦政府管轄,聯邦政府並通過「加拿大勞工法」對聯邦產業的僱用及勞工事務進行監控。對一般勞工可享基本工作條件的規定,則由省政府依據工業別、工人年齡及職業業種等情況訂定最低工資標準。此外,聯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均立法保障人權,具體禁止就業中的歧視行為。

聯邦勞動相關法規為Canada Labour Code(CLC),各省尚有各省的勞動法規,如安大略省有Employment Standards Act及Ontario Labour Relations Act,卑詩省有Labour Relations Code,魁北克省有Labour Code及Civil Code of Québec等。

依照聯邦政府及若干省政府的規定,除勞工犯重大過錯外,雇主若停止僱用勞工,必須於事前予以書面預告,至於應在幾星期前預告,一般係依管區政府的規定及勞動者服務時間的長短而定。對於服務時間滿5年以上的勞動者,雇主或須支付資遣費。另因工廠關閉而須遣散員工時,依各省規定不同,尚須支付額外費用。

另禁止在就業方面針對性別、宗教、年齡、種族等方面有任何形式的差別待遇,男女應同工同酬;工人可拒絕危險工作等。各種員工福利,例如失業保險、健康保險、工人賠償金制度、養老年金計畫等均列為必備項目。

勞動契約是雇主和雇員之間根據加拿大就業法律所訂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基礎。所以,欲明確界定勞動條件的雇主,應該以書面方式訂定員工的勞動契約。倘受僱人未簽署書面勞動契約或書面合同,對於涉及勞動時間或權利義務的各項糾紛,均將由法院裁定。法院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法官經常以自由心證方式決定當事人適當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若無書面契約,勞資雙方興訟時,裁定結果均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集體議價權受立法保障,勞方可透過工會進行集體勞動契約的交涉,勞資爭執的決議,不公平的勞動常規的禁止和罷工權利或停工。倘更換企業主時,另有相關法規保障勞工權利,不會因企業所有人變更而受損。加國聯邦的產業關係協議會(Canada Industrial Relations Board)和省級的產業關係協議會均對判例法相當熟稔,因此處理類似事件時,多會依據問題遴選適當的爭端解決處理人員加以審理。

加國各省僱用法不盡相同,在工資、工作時間、超時工資、假期(休假、例假、產假、家庭照顧假)、解雇、同工同酬、退休、保險、勞動環境及工業安全等僱用條件上,聯邦政府及各省政府均立法制定各自的最低標準。

資料來源: 勞動部-青年出國度假打工(勞動法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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