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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申辦紐國適當簽證

案例類型

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行為

填報單位

駐紐西蘭代表處

當事人姓名

林○○、呂○○、吳○○

案發時間

104年10月

案發地點

(含公司名稱、工作性質)

紐西蘭

案由

當事人受僱於「蔚藍海岸婚禮社」(Bluebay Wedding)擬前往南島Tekapo湖拍攝宣傳廣告片,並由雇主支付機票、住宿及租車等費用,由於當事人未申辦紐國適當簽證,遭紐國移民局遣返。

當地國相關機構

處理過程

紐國移民官員將拍攝商業照片舉動視為「工作」(employment)而強制遣返。

駐處協處

情形

當事人曾向駐處表示,渠等來紐國目的為觀光並順道拍攝宣傳照片,駐處連續2日不斷進洽,惟紐國移民官員仍維持原認定。

結果

當事人遭遣返回臺。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