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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受理單位: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慶城街28號
電話:+886-2-2713-8000
傳真:+886-2-2713-8787
年齡限制: 18至30歲
名額限制: 每年10,000名
停留期限: 12個月

申請日本度假打工簽證

 

日本度假打工申請

資料來源: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 (資料內容如有異動,請以受理單位提供之資訊為主)

申請資格

  1. 對象為18-30歲青年。
  2.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居住在中華民國。
  3. 申請時須持載有身分證字號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4. 申請人過去未曾取得此種日本簽證。
  5. 持有返臺之機票,或有足夠經費購買該機票。
  6. 持有足以維持停留日本最初期間之生活所需費用。
  7. 身體健康且無不良或犯罪紀錄。
  8. 無受撫養者同行(受撫養者持同簽證或其他簽證者除外)。
  9. 已投保在日停留期間死亡、傷病之相關保險。

申請期限

每年5月及11月分二梯次受理,初步審查通過後,於同年6月及12月憑護照及相關證件申領簽證。

應具備證明文件

  1. 簽證申請書 ※申請書填寫範例→ 請連結此處
  2. 2吋白底證件照1張(6個月內拍攝,正面、脫帽、無背景)請貼於申請書上。
  3. 臺灣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請用A4白紙,單面印刷。
  4. 履歷書: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5. 理由書(希望利用度假打工制度的理由):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6. 計畫書(希望從事的活動內容):此次赴日後,您想要做什麼,請申請者本人以中文或日文書寫。
  7. 最終學歷等證明文件:例如在學(休學)證明(正本)、畢業證書(影本)、休學證明書(影本)等。                                                                                                                     ※ 沒有註明「依教育部規定本證可替代在學證明」之學生證不予認可
    ※ 學歷證件因改名而與現在名字不一樣時,請附加提出有改名紀錄之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
  8. 足以購買回臺交通票券,及在日停留初期維持生活之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新臺幣8萬元以上之存款證明書(正本,最近1個月內所申請的存款證明)(若所提出之存款證明為親屬所有,則請另加附可證明雙方關係之戶籍謄本──正本,3個月內)
  9. 其他自我推薦之文件影本(並非絕對必要)例:日本語能力檢定合格證明、日本語學校修業證明書、日本文化或技藝方面相關證書等自我推薦之相關文件。
  10. 護照影本(亦請攜帶護照正本):相片資料頁(含簽名欄頁)影印。若曾取得日本簽證、曾入出境日本等,亦須提供相關頁面影本。

以下注意事項請務必詳讀

關於護照

  1. 進出日本時,護照必須有效,護照效期雖無特別規定,對於入境日本後,護照剩餘效期較短的申請者,建議先換新護照。
  2. 又,因是依據申請時所提出之護照資料影本來審查的,領證時必須是同一本護照。若有考慮換護照者,請先換好護照後再提出申請。
  3. 護照上持照人簽名欄,請記得簽名。                                                                             

旅行保險

目前市面上一般旅行平安險的保障天數最多為180天,而多數出國度假打工停留時間往往超過半年,所以請務必購買保障足夠天數(涵蓋預定在國外停留時間)的保險產品。

有關保險資訊,可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網站「青年度假打工專區」

其他規定

  1. 倘未於領證後一年內赴日,該簽證將失效。
  2. 停留日本期間不得在風化場所打工,若有違反情事,將可能遭警方逮捕或強制遣返,甚至限制其日後入境日本之資格。
  3. 請定期主動與親友聯繫,告知目前工作地點及住址,並請至本部領事事務局網站進行「旅外國人動態登錄」。
  4. 與雇主簽訂工作契約前,請事先瞭解工作性質及待遇,考量本身能力及體力能否勝任。簽約後,宜履約工作,避免中途違約,造成勞資糾紛。
  5. 在日本開立銀行帳戶或申辦信用卡後,請務必妥善保管密碼、卡片及存摺等,勿提供他人使用,以免遭盜領或冒用,甚至淪為詐騙集團之犯罪工具。
  6. 日本治安雖屬良好,惟為維護自身安全,請避免在郊區或偏遠地區單獨旅行,並避免落單夜行。
  7. 詳細資訊 請參考臺灣日本交流協會。

附件下載

臺日度假打工協定資料.DOC 2019/3/28

致即將開始在日本生活的各位.PDF 2015/10/7

出發前往日本之前

申請度假打工專用簽證

有意前往日本度假打工者,首先應向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臺北或高雄事務所申請簽證。每年申請分5月及11月兩次,初步審查通過後,於同年6月及12月憑護照及相關證件申領簽證。簽證有效期限為一年,自發證日起算,一年內必須前往,逾期失效;另可停留期限為一年,自入境後起算。

醫療保險及意外險

以度假打工簽證入境日本者,一律強制納保日本國民健康保險,此外該簽證申請條件之一為必須向國內外相關保險公司投保全年度海外急難救助暨醫療保險給付(倘投保為期半年之醫療保險,於滿期前務必再行申辦展延半年)。由於日本醫療及住院費用極為昂貴,在此呼籲我國人出發前務必確實辦理海外醫療保險。

目前市面上一般旅行平安險的保障天數最多為180天,而大多數出國度假打工朋友,停留的時間往往會超過半年,所以您一定要選擇保障足夠天數(預定在國外停留時間)的保險產品。

蒐集相關資訊

到日本度假打工,除了可以旅遊兼打工外,亦可參加短期語文研習課程。出發前請您先全面瞭解日本基本生活習慣,再確認赴日目的、預計停留時間長短等,並備妥必要生活旅費。此外,最好事前妥善規劃在日期間的主要行程。目前國內已有業者提供來日度假打工之相關服務,請務必多方蒐集充分資訊。

通關及檢疫注意事項

通關進入日本時,請勿攜帶肉類、水果、種子及動、植物等。如須攜帶上述物品,入關檢查時請務必在申報單上誠實填報,以免觸法。詳細通關及檢疫注意事項、違禁品等資訊,請參考日本海關網站

居留日本期間

入境及居留手續

由成田機場、羽田機場、中部機場及關西機場入境者:
入國審查官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章後,將一並發放在留卡,取得在留卡者請於確定居住地後14日內,攜帶在留卡到居住地方市區盯村窗口申報居住地。

由其他機場集港口入境者:
入國審查官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章後,將在上陸許可章旁註記『在留卡日後交付』的說明,入境後請於確定居住地後14日內,到居住地市區盯村窗口申報居住地,待在留卡製作完成後將由地方入國管理局寄到該居住地。

另外,在留期間內,不須辦理再入國許可手續,即可自由進出日本(此即所謂視同載入國),但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必須提出視同再入國之申請,未提出視同再入國之申請者,離境後打工度假的在留資格也就結束了。

交通

日本鐵路四通八達,電車是最方便的交通工具,在日度假打工期間,建議您可多加利用大眾交通工具,既準時又安全。
如您有需要在日本自行開車,可於抵日後持我國汽車駕照,向駐日本代表處或各地辦事處申請駕照日文譯本,據以向日本各地監理所申請核發日本駕照(無須路考)。相關資訊請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
在日駕車為靠左側行駛,上路前請先行了解當地交通規則。

工作契約

與雇主簽訂工作契約前,請您先充分確認工作的性質和待遇,並考量自己的能力和體力是否能勝任。簽約後,宜履約工作,避免中途違約,造成勞資糾紛。

最低工資

日本依各地區及產業性質,分別訂有不同的最低工資。目前以東京都每小時888日圓2014年10月1日起最高,沖繩縣每小時664日圓最低。

自身安全

日本治安大致上良好,惟為維護自身安全,請您避免在郊區或偏遠地區單獨旅行、落單夜行,或涉及風化場所。
日本的緊急電話與我國相似,警察請撥110,火災請撥119,查號台為104。

生病就醫

當您身體不適時,可就近尋找方便醫院就醫,國名健康保險醫療費自付額為30%,可再依投保公司規定,索取診斷書及繳費證明等(保險公司倘要求我國駐外機構驗證,請洽駐日本代表處或各地辦事處),據以向個人加保保險公司索付。

定期向家人告知行蹤

為避免在台家人擔心,請您務必定期主動與在台親友聯繫,並告知目前工作地點及住址。遇工作異動或更改住宿地點時,尤應主動告知在台家人。

遵守日本的法律

請多加了解日本相關法律,切勿從事非法工作。

與台北時差

日本全國較台灣快1小時,無日光節約時間。

附件下載

致即將開始在日本生活的各位.PDF 2013/4/26

國人赴日本度假打工注意事項.PDF 2019/3/28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Japan)
網址:www.roc-taiwan.org/JP
地址:東京都港區白金台五丁目二十番二號
電話:(002-81) 3-3280-7811
傳真:(002-81) 3-3280-7934
急難救助(僅供國人專用):
專線電話:(81-3) 3280-7917(24小時)
行動電話:(81) 80-1009-7179, 80-1009-7436
日本境內直撥:080-1009-7179, 080-1009-7436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Yokohama)
網址:www.roc-taiwan.org/jpyok
地址:横浜市中区日本大通り60番地 朝日生命横浜ビル2階
電話:(002-81) 45-641-7736~8
傳真:(002-81) 45-641-6870
E-mail:yok@mofa.gov.tw
急難救助專線:(002-81-90) 4746-6409

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OSAKA)
網址:www.roc-taiwan.org/jposa
地址:530-0005大阪市北區中之島二丁目番一八號17樓及19樓
電話:(002-81) 6-6227-8623
傳真:(002-81) 6-6227-8214
E-mail:teco-osa@mofa.gov.tw
急難救助專線:(002-81) 90-8794-4568、80-8542-7759

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福岡分處 (Fukuoka Branch,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Osaka)
網址:www.roc-taiwan.org/jpfuk
地址:日本國福岡市中央區櫻坂3-12-42
電話:(002-81) 92-734-2810
傳真:(002-81) 92-734-2819
E-mail:fuk@mofa.gov.tw
急難救助專線:(002-81-90) 1922-9740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辦事處 那霸分處 (Naha Branch,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Japan)
網址:www.roc-taiwan.org/jpna
地址:沖繩縣那霸市久茂地3-15-9 6樓
電話:(002-81) 98-862-7008
傳真:(002-81) 98-862-7016
E-mail:tecooka@mofa.gov.tw
急難救助專線:(002-81-90) 1942-1107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 札幌分處(Sapporo Branch,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Japan)
網址:www.roc-taiwan.org/JP/OKD
地址:北海道札幌市中央區北四条西四丁目一番地 伊藤大樓五樓
電話:(002-81) 11-222-2930
傳真:(002-81) 11-222-9908
E-mail:spk@mofa.gov.tw
急難救助專線:(002-81) 80-1460-2568

簡介

為進一步推動臺日青少年交流活動,落實「臺日特別夥伴關係」,經我國外交部積極與日方協調後,臺日雙方建立「臺日打工度假簽證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適用對象為18歲以上、30歲以下的國民,申請最長簽證效期可在日本停留1年,期間可從事打工貼補旅遊所需費用。
赴日度假打工可透過「日本打工度假協會」尋求協助,該協會為日本厚生勞動省認可的公益社團法人,專為持有度假打工簽證的日本及外國青年提供服務。持度假打工簽證者只須攜帶有效護照、2張照片和1,000日圓手續費至該協會辦理登記,即可成為會員。

日本法定最低工資、相關規定及諮詢管道

(一)最低工資:日本依各地區及產業性質,分別訂有不同的最低工資。目前以東京都每小時888日圓最高,沖繩縣每小時677日圓最低。

(二)工時與加班: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一週不得超過40小時,對於加班及深夜(晚間10時至凌晨5時止)工作者,必須支給正常薪資25%以上的額外報酬(1個月加班超過60小時,則須加給正常薪資50%以上,惟本項規定暫不適用於中小企業)。另對於假日工作者,則須支付正常薪資35%以上的額外報酬。

(三)諮詢或救援管道:日本於各地區設有諮詢窗口(市區町村等辦公機構),亦可至國際交流協會尋求諮詢。如發生法律糾紛,可至「獨立行政法人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或各地區的律師公會等機構尋求協助。

日本勞動環境及勞動法令簡介

一、日本勞動環境與法規概述

日本訂有「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基本權益,內容包括勞工範圍定義、工資計算、休假及請假等。

原則上,日本勞工的工作時數以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為限。連續工作時數達6小時及8小時者,應分別給予45分鐘以上及1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勞工每週應至少有1日的休假日,或連續4週內應有4日以上的休假日。依據修正後的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加班費的計算,除依規定就加班時段的不同,按正常時薪加給25%以上至50%以下不等的加班費外,自2010年4月1日起,每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者,則加給50%以上的加班費,惟加給部分的加班費可以支薪休假代替。在支薪休假方面,連續服務半年、出勤總日數達80%以上者,給予特別休假10日,其後繼續工作超過1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工作年資超過3年6個月以上者,每年加給2日,至最高20日為止,其後不強制雇主繼續加給支薪休假日數;在退休金給付方面,係依個別公司制度而異,勞動基準法並無特殊規定。

有關獎金及紅利方面,依勞動基準法第89條規定,僱用員工10人以上的雇主,須訂定「員工就業服務規則」,明訂獎金與福利(年終獎金、紅利分配、膳宿及交通補助等)實施辦法,並向主管機關(厚生勞動省)報備。此外,不論工作屬於正式或臨時性質,日本禁止企業僱用童工(有關基本工作條件等請參閱附表)。

日本企業經營特點之一,係多採「終身僱用制」及「年功序列制」,惟依法雇主仍可視狀況解僱員工,並無義務保障員工終身受僱權。一般而言,體制健全的公司不會輕易解僱員工,而其員工亦不會動輒跳槽。「年功序列制」係依員工年資敘薪,年資越久者薪資越高。由於日本企業人事成本不斷加重,故於泡沫經濟崩潰後,不少公司積極推動經營重整計畫,並改採年俸制,依能力及業績敘薪。

近年來,日本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及依據淡旺季調整生產人力,亦開始採用派遣員工。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2013年全國薪資結構調查,日人平均月薪為29.6萬日圓;依行業別,勞工月薪如次(單位均為日圓):建設業33.0萬;製造業31.5萬;資通訊業40.3萬;運輸業26.5萬;經銷零售業32.6萬;金融保險業45.9萬;學術研究及技術服務業39.9萬;餐飲旅宿業26.3萬;醫療福祉業34.7萬;教育與學習支援產業44.0萬;生活相關服務娛樂業28.5萬;服務業26.8萬。

二、日本勞工基本工作條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青年出國度假打工(勞動法令篇)

附件下載

日本勞動法令 201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