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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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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打工勞動糾紛案件申訴、諮詢或救援資訊一覽表

項目

內容

備註

主管機關

僱傭關係局(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 ERA)
網站:奧克蘭辦公室
電話:+64-9- 970 1550
傳真:+64-9- 970 1579
地址:Level 10, The 280 Centre, 280 Queen Street, Auckland
威靈頓辦公室
電話:+64-4- 915 9550
傳真:+64-4- 915 9549
地址:Mezzanine floor, 50 Customhouse Quay, Wellington
基督城辦公室
電話:+64-3- 964 7850
地址:Level 1, Taylor Shaw House,53 Victoria St., Christchurch


提出方式
  • 僱傭關係局建議,當事人提出申請前,請先試與雇主談判和解。相關資訊及步驟如次:
    (1)至紐西蘭商業、創新及就業部 (Ministry of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Employment, MBIE)網站(http://employment.govt.nz/er/index.asp)查詢就業權利及僱傭關係,以利雙方釐清問題,早日和解。另紐西蘭公民諮詢局(Citizens Advice Bureau, CAB)亦可提供相關資訊。
    (2)倘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可利用MBIE提供的免費調解服務(mediation),透過第三方調解員(mediator)協助雙方和解。有關 MBIE 提供的調解服務資訊可上網查詢,或撥打服務專線:0800 20 90 20。
  • 倘經前述步驟仍無法達成和解,才向ERA提出申訴:
    (1)至該局網站下載填寫申訴申請書
    (2)須繳納紐幣 71.56 元(案件提出後成功受理與否均無法退費)。

應備文件

向ERA提出申訴:(以下文件一式兩份)
(1)申請書。
(2)相關佐證文件:

  1. 倘若想復職,請附上復職申請書
  2.  僱傭關係證明(employment agreements)
  3. 薪資單(pay slips)
  4. 與雇主往來的信件、電郵或其他書面溝通紀綠
  5. 協商紀錄(meeting notes)

處理流程

向 ERA 提出申訴:
(1)ERA 收到申請書及費用後,會指派1名專人負責聯繫及處理本案。
(2)ERA 同時寄送申訴對造一份申請書影本,並限於 14 日內答復。
(3)ERA 安排雙方(通常透過電話)會談,以釐清案情,並設定後續調查時程。
(4)召開調查會議(investigation meeting), 雙方提供證據與證人。
(5)ERA 根據調查會議所提供的各項事證進一步商議後,做出具法律拘束力的判決。


大約處理時程包括MBIE調解程序,處理時程少則5至6週,多則數月,視案情而定。
是否提供免費語言翻譯及如何申請
  • ERA 並未提供免費語言翻譯服務,有任何語言上的困難可請公民諮詢局(CAB)志工協助,該局並可免費協查相關資訊。
  • ERA 調查會議可請親屬、友人或傳譯到場協助。

其他(含當地救援資訊)倘不服ERA 的判決,當事人可再向就業法庭(Employment Court)提出上訴。

駐外館處可以為您做什麼?

  1. 協助輔導當事人透過當地國政府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2. 在尊重駐在國政府公權力的原則下,協助當事人獲知當地政府辦理進度情形,惟駐外館處無法介入任何個案的調查、調解或訴訟等程序
駐處名稱領事事務及協助國人急難救助轄區配置
駐紐西蘭代表處
(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紐西蘭陶波市(Taupo)以南地區,庫克群島、尼烏、紐埃
駐奧克蘭辦事處
(駐奧克蘭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漢堡邦、什霍邦、布萊梅邦、下薩克森邦及麥佛邦

簡介

紐西蘭為全球第一個與我國簽署「臺紐打工度假計畫協議」的國家(2004年6月1日生效),旨在促進臺紐青年交流、增進青年國際視野,青年在旅遊時可藉由打工補助旅費的不足。

紐西蘭法定最低工資及相關規定

(一)最低工資:2024年4月1日生效最低工資為每小時紐幣23.15元,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週薪為紐幣926元。

(二)法定公平待遇:

  1. 平等待遇法:雇主不得因其性別而同工不同酬。
  2. 人權法: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膚色、種族、原始國籍、性別(含懷孕及生產)、婚姻或家庭狀況、年齡、傷殘、宗教信仰、政治立場、受僱狀況、性傾向而於僱用或遣散、訓練或晉升時有所歧視。
  3. 勞資關係法:雇主並且不得以下述理由歧視而使受僱者蒙受任何不利,包括涉入工會活動,僱用條款、工作情況、特別福利、訓練機會、晉升或調職、解職、退休等。

(三)工作契約
在紐西蘭打工不能為同一雇主從事超過3個月的工作。在紐西蘭期間可以參加學習或訓練課程,合計至多6個月。簽訂工作契約前,務必充分瞭解工作性質及待遇,並考量自己體力與能力可否勝任。簽約後應履約工作,避免中途違約,造成勞資糾紛。另紐西蘭法律禁止任何持度假打工簽證者提供營利之性服務,或從事上開服務之營運或投資事業。

紐西蘭勞動環境及勞動法令簡介

一、紐西蘭勞動環境

根據紐西蘭2023年第1季勞動力(labor force)普查,紐國勞動人口為298萬8千人,2023年第1季勞動參與率約72% ,一般而言,紐國勞動力教育訓練尚稱良好,惟人力素質落差大,資深之管理階層和特殊技術勞工較為短缺,另預期未來高齡勞工人口將增加,勞動市場人力成長將相應減緩,其中亞洲人占勞動市場的比率呈上升趨勢。


二、勞工法令

(一)主要法令:
紐國於2000年10月2日實施新「僱傭關係法」(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旨在促進勞雇關係和諧及規範勞工集體諮商的權利。紐國「僱用關係(彈性工作安排)修正法」於2008年7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賦予符合條件的員工(需要照料他人)法定權利,可提出彈性工作安排的要求。另自2010年開始,紐國政府並完成修訂勞工休假法規,其中包括彈性處理勞工每年固定休假時間、允許勞工將每年1週年假折算成加班費,並將延長員工90天試用期的規定適用至所有企業,以鼓勵企業僱用年輕人。

(二)法定工時:一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三)休假規定:
紐國「休假法案」(Holidays Act 2003)規定,勞工在工作滿12個月後,除11天的法定公共假期外,亦可享有每年至少3週的帶薪休假。在連續服務滿6個月後,可享有每年5天的帶薪病假(如未使用可展延至次年,惟累積最高限度為20天)和每年3天的帶薪喪假。自2007年4月1日起,勞工年度最低休假週數將由3週增加為4週,且工作屆滿1年,即可獲得另外1週休假的權利。

(四)最低工資:
2024年4月1日生效最低工資為每小時紐幣23.15元,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週薪為紐幣926元。

(五)「僱用關係(彈性工作安排)修正法」:
自2008年7月1日起,「僱用關係(彈性工作安排)修正法」賦予符合條件的員工(需要照料他人)法定權利,可要求彈性工作安排。即員工若確有困難需要照料他人,可提出要求,符合條件的員工可依法與雇主就工作時間、日期及地點的彈性安排進行協商。雇主須對員工提出的要求進行評估,若雇主拒絕該項要求,其拒絕的理由必須符合法律規範。

(六)勞工保險:
紐國並未採取強制性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勞工如擬參加醫療保險,必須自行負擔,雇主不須為勞工支付保費。另在意外保險方面,紐國政府於1974年4月設立一強制性的全民「意外賠償方案」(Accident Compensation Scheme),凡紐國國民、居民或短期訪客遭遇個人意外傷害事件時,均可向主管的ACC公司(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申請理賠。該項方案中最主要的部分涉及非工作意外傷害的賠償,雇主應由勞工薪資按規定比例(約為薪資之2%),定期向ACC公司繳交保險費用(ACC Earners’ Levy)。ACC公司的主要任務則在防止意外發生、徵收個人傷害保險費、審核傷害是否屬於理賠範圍、支付賠償金、向受傷人員提供治療照護和復健服務等。

(七)退休規定:
紐國企業界一般並未訂定最低或最高退休年齡。紐國政府每年自稅收提撥部分挹注政府「超級退休年金」(Superannuation)。凡65歲以上的紐國公民和永久居民,於滿20歲以後在紐居住超過20年(其中5年須在滿50歲之後),得向紐國政府請領該項年金。詳細規定可參考紐國社會發展部網站

(八)勞工保障規定:
紐國「僱傭健康及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in Employment Act) 課以雇主須盡力防止員工及其他人員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的責任。另「傷害預防、復原及賠償法」(Injury Prevention, Rehabilitation and Compensation Act)則提供法律架構,對勞工在工作場所的傷害提供賠償補助,包括收入損失、醫療費用、復建費用、傷殘補助等。「工資保護法」(Wages Protection Act 1983)規定雇主在扣減員工薪資,或以現金以外的形式支付工資時,應事先獲得員工的書面同意。「平等工資法」(Equal Pay Act 1972)規定雇主不得以員工的性別給予差別性的工資待遇。「人權法」(Human Right Act 1993)規定雇主不得以員工之種族、國籍、性別、婚姻和家庭狀況、年齡、宗教、政治立場和殘障為理由,在員工的僱用、辭退、訓練或升遷方面採取歧視待遇。

(九)工會:
根據「僱傭關係法」,勞工有絕對的權利自行決定是否加入工會及決定加入何一工會,雇主不可予以強迫,且不得因員工所作的決定而予歧視。勞雇雙方可單獨進行諮商,惟所有集體協議必須經由工會與雇主進行諮商並簽署。該法規範的重點包括善意諮商原則、工會在工作場所活動的權利、僱傭契約的諮商及履行、勞資爭端的解決、罷工等。

(十)對女工及童工的規定:
18歲以下的勞工禁止在酒吧、旅館或俱樂部等場所工作,惟擔任清潔、上菜服務及庫存盤點等工作不在此限。15歲以下的童工不得從事加工製造、營建、伐木等行業,亦不得在有傷害危險性的地點工作,惟僅在該等行業的辦公室內工作者不在此限。另,15歲以下的童工不得駕駛或乘坐曳引機、操作機器和搬運重物;16歲以下的童工不得在晚間10時後和早上6時前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青年出國度假打工(勞動法令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