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勞動法令
捷克勞工法(Labor Code)為規範勞工聘僱的主要法令。聘僱員工時,不可因膚色、種族、宗教、性別、語言、政黨傾向、工會會員等理由對雇員歧視。
一、聘僱合約
開始工作前,勞資雙方應先簽訂聘僱合約,內容應載明:工作地點、僱用起始日以及工作性質。受聘者須經書面被告知其職責及權利,如休假日數、薪資以及支薪日期、工作時數、工作內容、聘僱終止日期等資訊。
二、試用期
通常為3個月。
三、工作時數
每週工作時數最多不可超過40小時。
四、休假
●休假〈支薪〉:每年至少4週〈20個工作日〉休假;工作滿2個月、但未滿1年者,按工作月數比例計算休假日。
●病假:若醫師診斷確認為慢性病,首兩周病假雇主應支薪。
●婚假:本人結婚予2日婚假,父母及子女結婚予1日婚假。
●娩假:產前6週,產後22週,惟倘為單親或生雙胞胎以上,則產後假為31週。
●喪假:倘配偶、同居人或子女亡故予2日假,出席上述親屬之喪禮另予1日假;出席父母、兄弟姐妹、配偶、配偶父母或配偶兄弟姐妹之喪禮予1日假,倘須安排上述親屬之喪禮事宜另予1日假;出席祖父母、孫子女、配偶祖父母或非上述親屬之同居人之喪禮至多予1日假,倘須安排上述人士之喪禮另予1日假。
●其他:
◎就醫假:本人倘無法於工作時間以外時間就診(須在離其居所或工作地點最近且具有保險合約關係之醫院),得就所需時間給予就醫假;倘須陪同配偶、子女、父母及祖父母就診,且無法於工作時間以外時間辦理時,家庭成員之一得申請就醫假至多1日;倘須陪同前述其他家庭成員就診,且無法於工作時間以外時間辦理時,家庭成員之一得申請就醫假至多1日。
五、社會保險及健康保險
雇主自雇員受僱之日起8日內須向健康保險及社會保險機關申報直至僱用終止為止,如延遲付款或付款不足,則應繳付欠款金額之0.1%罰款,直到付清款項。倘雇主未替雇員申報,針對每一名雇員將遭罰款最高20萬克朗,若為累犯,可再加罰10萬克朗。
六、加班
雇主只有在嚴重營運理由之特殊情況下要求加班。加班不得連續超過26週,在此期間內的加班總時數每週平均亦不得超過8小時(全年不得超過150小時)。只有經過勞資雙方共同協議才能延長至最多可連續52週加班;若超過此限,雇主只有在經過員工同意才能進一步要求加班。平時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分別按平均薪資之1.25倍及2倍核計。
七、聘僱合約終止
●雙方倘擬解約,應於2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雇主毋須另予雇員離職金或補償費。
八、因以下原因解僱時,雇主須給付遣散費:因應組織結構調整(裁員、搬遷、閉館等);1個月薪-倘雇員工作未滿1年;2個月薪-倘雇員工作滿1年,未滿2年;3個月薪-倘雇員工作超過2年以上者;員工健康因素:12個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