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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

度假打工勞動糾紛案件申訴、諮詢或救援資訊一覽表

項目

內容

備註

主管機關

波蘭國家勞動監察局(Państwowa Inspekcja Pracy, PIP)監督及檢查企業遵守勞動法情況,關注勞工就業安全、身心健康、聘僱關係、薪資福利及性別平等等議題。除位於首都華沙之勞動監察局總局外,另於全國各省設立地方勞動監察局(Okręgowy Inspektorat Pracy, OIP)。

 

網站:https://www.pip.gov.pl/en

地址:28/30, Barska St., 02-315 Warsaw, Poland
電話:+48-22-391 82 15
傳真:+48-22-391 82 14
電郵:kancelaria@gip.pip.gov.pl

 

提出方式

申請人得備妥文件以書面或電郵形式向所轄之地方勞動監察局(OIP)提出申訴。例如:倘勞動糾紛事件發生於華沙,請向Mazowieckie省OIP提出申訴(網站:https://warszawa.pip.gov.pl/pl/formularz/155)。

 

波蘭各省OIP聯繫資訊請參閱網頁https://www.pip.gov.pl/en/znajdz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姓名

  2. 申請人地址

  3. 申訴對象及相關資料

 

處理流程

申請人向所轄地方勞動監察局提出申訴並獲受理後,勞動檢查員將針對申訴對象進行調查,並於調查結束後出具書面報告。倘查有企業或雇主違反勞工法情形,得依法處以罰鍰並強制要求改善。

 

處理時程

地方勞動監察局於接獲申訴並受理後進行調查,處理時程依案情而定。

 

是否提供免費語言翻譯及如何申請

波蘭國家勞動監察局並未提供免費語言翻譯服務,有關宣示翻譯建議名單請參閱波蘭司法部網頁https://arch-bip.ms.gov.pl/pl/rejestry-i-ewidencje/tlumacze-przysiegli/lista-tlumaczy-przysieglych/search.html

 

法律扶助資訊

波蘭國家勞動監察局提供勞工法相關法律諮詢服務,請參閱該局網站http://www.bip.pip.gov.pl/pl/bip/porady_wszystkie

 

其他

  • 駐波蘭代表處急難救助電話:+48-668027574

  • 波蘭警察報案電話:+48-112

 

 

 

簡介

我國與波蘭簽署「青年文化與教育交流計畫協定」(即「青年度假打工計畫」)於2014年12月1日正式實施,旨在提供波蘭與我國青年體驗彼此不同文化與生活的機會,增進相互瞭解,並進行深度交流。該計畫是以度假為主,打工為輔的國際交流活動。

波蘭法定最低工資、相關規定及諮詢管道

(一)最低工資:自2015年1月1日起,波蘭最低工資為每月1,750波幣(約414歐元)。
(二)工時與加班:法定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超過工時規定者屬加班,每日加班至多4小時。
(三)申訴管道:請詳後附表格。

波蘭勞動環境簡介

一、勞工素質與結構

整體而言,波蘭勞工教育程度高,84%具高中以上教育程度,55%具大學以上教育程度,16%具有碩士學位及1%具有博士學位,學生人口近200萬人。每10名歐盟大學生中,即有一位是波蘭籍學生。

勞動市場方面,波蘭2012年失業率達13.4%,受到全球金融風暴影響,失業率自2009年回升至2位數,是自2007年4月以來的歷史新高,專家認為失業率持續攀升是受全球景氣、歐債危機及政府預算削減所致。而在薪資部分,2012年最低名目薪資(毛薪)為1,500波幣,名目薪資成長4.9%,實質薪資成長0.6%。

波蘭自共產制度解體,揚棄計畫性生產經濟後,因政府政策未能即時隨經濟發展迅速調整,並創造足夠的就業需求,且吸引外資進駐成果亦遠不及其他歐盟新入會國(如捷克、匈牙利等),導致失業率居高不下。近來因波蘭地理位置居歐陸中心,加上勞力供應較鄰近國家充裕,外人投資金額躍增,失業率過高的情況正逐漸改善中。

波蘭總人口數相當於2004年5月1日新入盟其他9國人口總數,人力供給相較於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等國充裕,且波蘭人口普遍年輕化,2011年65歲以上人口數為525萬人,僅占13.64%,15至64歲人口數為2,744萬人,占71.22%,勞動人口超過2,700萬人。邇來受到全球金融風暴影響,部分在海外或西歐工作的波蘭人有回流現象。

波蘭的社會保險係於疾病及和生產時給付,其內容項目包含病假期間補貼、看護補貼、補償金、產假補貼、生育假補貼和葬禮補貼。這些保險金由社會福利保險局(ZUS)從雇主定期繳付的保險費付給雇員,退休金和殘疾人福利金也由社會保險公司全額給付。

二、勞工法令

(一)依據波蘭勞工法(Labor Code)規定,所有僱用關係必須簽訂僱用合約,合約內容如有與勞工法牴觸者無效,舉凡工作條件、社會保險及工會參與等雇勞關係,皆須明訂於僱用合約內,雇主關切事項也須於僱用契約書中註明。此外,僱用契約必須以波蘭文為之。法律規定的僱用契約包括下列4種型態:

  1. 有期限僱用合約:期限長短無明文規定,僅可續約1次,簽訂超過2次有期限合約後,有期限合約自動變成無期限僱用契約。
  2. 無期限僱用合約。
  3. 有期限代工合約:員工因某種原因須休職一段較長時間,僱用代班人員所簽的合約。
  4. 特訂工作合約: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的合約,僱用合約內容必須說明工作類別、工作起始、如何執行及薪資等。

上述4種型態試用期限皆不能超過3個月。

(二)雇主須支付遣散費: 上述任一合約皆可合法予以終止,惟在非歸責雇員情況下,以及聘雇20人以上員工時,雇主可能須支付遣散費。雇員工作未逾2年者,可領1個月薪資遣散費;雇員工作2年至8年者,可領2個月薪資遣散費;雇員工作8年以上者,可領3個月薪資遣散費。

(三)一般僱用合約的終止通知期限:

  1. 試用合約:
    (1) 試用合約明訂未滿2週,須在3個工作日前通知。
    (2) 試用合約明訂超過2週但未滿3個月,須在7個工作日前通知。
    (3) 試用合約明訂3個月,須在14個工作日前通知。

  2. 6個月以上有期限僱用合約:須在14個工作日前通知。

  3. 無期限僱用合約:
    (1) 工作未滿6個月,須在14個工作日前通知。
    (2) 工作6個月至3年,須在1個月前通知。
    (3) 工作3年以上,須在3個月前通知。

  4. 有期限代工合約:須在3個工作日前通知。

(四)受保護不可終止僱用合約或雇主不可在未事前通知情形下即解僱者:

  1. 休假或產假;
  2. 病假(有醫生證明);
  3. 屆齡退休者;
  4. 懷孕者;
  5. 工會積極份子。

(五)雇主無須書面通知即可終止合約者:

  1. 員工嚴重違反基本職責(如工作時間酗酒);
  2. 法官判決犯罪確定;
  3. 員工長期未能履行工作內容(工作未滿6個月曠職超過3個月;或工作超過6個月,曠職日數超過所領薪資及醫療補助的日數);
  4. 無其他正當理由連續1個月未上班。

(六)受僱人員最低年齡為18歲(某些特殊情形下可僱用16至18歲員工),男性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女性則為63歲,受僱人可選擇提前2年退休。

(七)終止僱用時,雇主必須給予離職員工僱用證明(certificate of employment),內容須含勞雇雙方僱用條件及工作內容,員工可要求修改僱用證明內容,甚至可要求勞工法庭(Labor Court)審查僱用證明內容。

(八)工時規定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超過工時規定者屬於加班,每日加班至多4小時,一年不能超過150小時。

(九)加班費的計算或補休方式:

  1. 週一至週五下午5時至7時的加班,其加班費為正常薪資的1.5倍。加班第3小時起,晚間9時至翌日早晨7時,週末及國定假日工作皆以支給正常薪資2倍計算。
  2. 依各公司一般工作期程的安排與解釋,在被視為工作日期間加班,加發基本薪50%的加班費;夜間加班(晚上9時至早上7時)或依各公司一般工作期程的安排與解釋,在被視為假日期間加班,加發基本薪100%的加班費。假日加班須另給1天休假。經理級以上人員或會計長不適用上述規定。

(十)病假支薪:每年33日內的病假,由雇主支付80%的薪資。第34日起由波蘭社會福利保險局支付,支付期為半年,但嚴重疾病(如肺結核等)可享有12個月的病假薪資。另倘因工作意外或懷孕期間生病,33日內的病假由雇主支付全薪。病假需有醫師出具診斷書。

(十一)每年帶薪休假規定如下:

  1. 工作年資10年以下者(包括大學修業年數加上在其他公司之工作年資),年假20天。
  2. 工作年資10年以上者,年假26天。

(十二)前開第(十一)項休假規定有關年資計算視學歷而定:高中畢業者視為具有4年工作年資,專科畢業者6年工作年資,大學畢業者8年工作年資。受雇人開始工作後每個月即可享有1/12的年假,每年未休畢的年假可保留至次年。當年度未休畢的休假日,不得支領因公未休假加班費,惟休假日可保留3年;倘終止僱用關係時,未休畢的休假天數得申領不休假加班費。

(十三)婚假:本人結婚2日;子女結婚1日。

(十四)懷孕婦女產假規定:
波蘭勞工法於2008年12月底修訂並於2009年1月起生效(Journal of Lawsa of 2008, Number 237, Item 1659),該法放寬產假、育嬰假期限、強化申請育嬰假的工作權保障等。
產婦標準產假為20週,生雙胞胎者產假為31週,生三胞胎者產假為33週,生四胞胎者產假為35週,生五胞胎以上者產假為37週;孕婦於預產期前至少可請2週產假。
自2010年1月1日起雇員除享有前述產假外,採階段性再享有額外產假。期間如下:

(十五)陪產假:配偶生產,男性有2日陪產假。

(十六)育嬰假(不支薪):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小孩4歲以前,得申請育嬰假3年(薪資由社會福利保險局支付)。

(十七)喪假:配偶、子女、父母亡故者,2日;兄弟姊妹、岳父母、祖父母及受直接照顧之親人亡故者,1日。

(十八)侍親假:每年最多可請60日的侍親假,其中14日內由社會福利保險局支付80%的薪資,超過14日則不支薪;侍親對象為:(1) 8歲以下子女;(2) 14歲以下生病的子女;(3)前二者以外其他親屬(含與本人同居三等親內),倘對象為第(2)及(3)項者須有醫師出具證明。

(十九)一年可有4天臨時請假權利(波蘭勞工法第167之2條規定):員工一年可享有4天當天臨時告假的權利。若年度內有更換工作,則累計計算。

(二十)提撥員工福利金的規定:聘用20人以上的企業,除非事先獲得全體員工同意,依法須成立員工福利基金,支應各項津貼,其中包含員工休假14天以上的旅遊補助(Company Social Benefit Fund Act of 4 March 1994)。

(二十一)波蘭聘用員工達25人以上的企業,若沒有進用6%殘障人士,則須由委聘的會計師核算後,繳納殘障稅捐。

(二十二)員工國外差旅日支生活費計算:波蘭勞工暨社會政策部於2002年12月19日頒佈公務人員及國營事業勞工國外旅遊出差的日支生活費請領標準。私部門員工亦可要求資方比照適用。

(二十三)預防職業疾病體檢假:雇主應定期為雇員辦理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體檢報告正本應隨僱用契約書存卷,副本送社會福利保險局備查。每次體檢報告效期約2至3年,由醫生決定下次體檢時間。

(二十四)依據波蘭勞工部1998年12月1日針對從事螢幕終端機作業員工發佈的作業安全規定,雇主須提供員工眼鏡以矯正視力。由於規定中並未提及配戴眼鏡規格與金額,則依據波蘭民法第357條所規定的「中等品質」(average quality)提供給員工使用。

(二十五)工會(trade union)設立:依1991年5月23日規定,10個員工即可自願性組織工會,該工會須設章程(resolution),並向地方法院商業登記處(National Business Register)登記。

資料來源: 勞動部-青年出國度假打工(勞動法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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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勞動法令 201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