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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駐外館處可以為您做什麼?

  1. 協助輔導當事人透過當地國政府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2. 在尊重駐在國政府公權力的原則下,協助當事人獲知當地政府辦理進度情形,惟駐外館處無法介入任何個案的調查、調解或訴訟等程序
駐處名稱 領事事務及協助國人急難救助轄區配置
駐德國代表處 柏林邦、布蘭登堡邦、薩克森邦、薩安邦及杜林根邦
駐漢堡辦事處 漢堡邦、什霍邦、布萊梅邦、下薩克森邦及麥佛邦
駐慕尼黑辦事處 南德地區(巴伐利亞邦及巴登符騰堡邦)
駐法蘭克福辦事處 北萊茵西發利亞邦、黑森邦、萊茵法爾茲邦及薩爾邦

 

簡介

德國是歐洲第一個與我國簽訂青年度假打工協議的國家,提供我國青年學子機會體驗德國文化及培養獨立自主的能力。

德國法定最低工資、相關規定及諮詢管道

(一) 最低工資:
自2019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為每小時9.19歐元。
您只得從事臨時兼職工作(兼職工作月薪最多為每個月450歐元)。即使是從事臨時兼職工作,最低時薪仍然須依據法規為每小時9.19歐元

(二) 工作時間:
依據德國法律規定,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德國工作時間保護法亦規定,員工享有一定的休息時間(且禁止週日工作),以及對上夜班的員工提供特別的保護等。其他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尚有青少年勞動保護法、在職孕婦、產婦保護法等。

(三) 諮詢管道:
請詳后附表格。

德國勞動環境及勞動法令簡介

一、德國勞工素質及結構

德國雙軌制職業教育舉世聞名,擁有完善研發機構及工業設施,學校與產業交流頻繁,學生在校學習,並在企業實際操作,勞工及技術人員亦可在各地職業訓練中心進修,進而造就高素質的勞工及技術人員。勞工素質高一向是外國廠商前來德國投資之重要決定因素。

二、勞工法令

(一)勞動法
德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契約員工和雇主關係,以及規範雇主聯合會或雇主與公會或工會組織間的關係。德國工會為各公司、企業及工廠中勞工團體權益的代表,與雇主商談工作條件,並與各相關工會合作。

依據德國勞動法,無須簽訂書面僱用契約,然大部分雇主還是選擇為員工準備標準僱用契約,公司則依據需求進行修正。勞雇雙方都可提出解僱通知,解僱須寄發書面通知,並依法定最低通知期限辦理,且不得縮短,德國解僱通知期限與員工服務年資有關。

員工請病假在6週以內,仍可向雇主領取全額薪資,超過6週則由醫療保險支付60%的薪資。

(二)勞工參與經營決策
依德國勞工法令規定,勞工有權參與公司決策,即公司勞工人數5人以上者,得成立工會並選任代表參與公司經營及人事問題,以保護勞工權益。

(三)社會安全法
法定社會安全保險內容包括退休金保險(18.7%)、法定醫療保險費費率(自2011年由14.6%調高為15.7%,其中雇主負擔7.3%,受僱人自付額則調高至8.2%)、失業保險(自2011年起由2.8%調升至3.0%)及看護保險(2.55%),社會保險費用之50%由雇主負擔。受僱人員年薪資毛額未超過49,950歐元者,必須強制參加法定公共醫療保險(Gesetzliche Krankenversicherung,簡稱GKV)。另外,年所得超過57,000歐元者可轉至私立醫療保險機構(Private Krankenversicherung,簡稱PKV)。

勞工於產前6週及產後8週可申請產假,在此14週產假期間,雇主必須支付該勞工薪資,薪資為申請產假前3個月薪資的平均日薪資,再減去法定每日13歐元補助金的差額,雇主支付該筆差額仍可於事後檢據向健康保險機構(Krankenkasse)申請退還。此外,依法所有雇主皆須替員工投保工作意外保險,完全由雇主負擔。依照勞工法令規定勞工至少有20日(星期六不須上班者)或24日(星期六須上班者)的帶薪休假,勞工假日上班必須支付加班費。另年終獎金(或稱聖誕金)一般而言為一個月薪資,惟並非強制性。

資料來源:  勞動部-青年出國度假打工(勞動法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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