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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

度假打工勞動糾紛案件申訴、諮詢或救援資訊一覽表

項目 內容 備註
主管機關 (含網站、電郵或電話)

勞動與礦業檢察署(Inspection du travail et des mines, ITM)

提供任何有關勞動法令及職場環境(包括員工身心健康)諮詢服務

網站:http://itm.public.lu/

電話: +352 24 77 61 00

電郵:contact@itm.etat.lu

工會(syndicat

依國人工作公司行號所屬工會而定,一般均列於工作合約中。

在盧森堡工作者(除公務員外)均須加入工會,所有工會均為雇員協會(Chambre des salariés)之成員,與雇主之勞資糾紛係透過工會與雇主溝通或訴諸法院。
雇員協會之網站:https://www.csl.lu/
電話:+352 27 49 42 00

 性騷擾或性侵專線電話:+352 621 85 80 80(24小時開放)。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緊急聯絡電話:+32-475-472-515
提出方式

電話、電郵諮詢或親赴機關申訴

 
應備文件

視申訴案情而定。雇員應保全工時證明、工作條件證明、薪資證明、工作合約及相關擬申訴文件,如工作不平等待遇證明、雇主資訊等。

 
處理流程

視個案及其所屬工會而定

 
處理時程

視個案而定

 
是否提供免費語言翻譯及如何申請

可使用法語或德語,大部分承辦人員通曉英語,網頁亦有英文介面,惟無免費語言翻譯。

 
其他(含當地救援資訊)

1. 國人在盧森堡工作前,應先與雇主簽署書面工作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2. 警局:113;救護車/火警:112

 

中華民國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https://www.taiwanembassy.org/be/

一、 盧森堡法定最低工資
2018年成人每月最低工資2,458.25歐元;未具備專門職業文憑或科技和職業能力認證者為2,048.54歐元。

二、 工時與加班
法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工時為40小時,最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8小時。超時加班,雇主必須給予加班工作每小時1.5小時補休。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員工支付原時薪40%之加班工資。

三、 聘僱合約
聘僱合約主要有試用(最短2週,最長12個月),定期(不超过24個月)、不定期合約等類型。工作開始前,勞資雙方應先簽訂合約,一式兩份。內容應載明:締結當事人的身份(姓名,地址)、僱用起始日、工作地點、公司所在地、所僱用的工作性質、員工正常的每日或每週工作時間、簽訂合同時的基本工資和指數,以及可能的額外工資(小費,清潔獎金,獎金等)、有給薪年假的期限、僱員和雇主通知終止合約的期限等。

四、 試用期
最短為2週,最長依薪資級別不等,分3、6、12個月。

五、休假
(一)年假: 25天,須為同一僱主工作滿3個月。身心障礙者31天。
(二)國定假日10天。
(三)喪假:出席本人或婚姻(同居)伴侶之二等親之喪禮予1天;出席本人或婚姻(同居)伴侶之一等親之喪禮予3天。
(四)婚假:本人結婚予婚假3日、子女結婚予婚假1日。
(五)產假8週、育嬰假12週、陪產假10日、領養未滿16歲孩童假10日。

六、社保體系:
盧森堡強制性社保體系健全,所有受僱者及自僱者(self-employed)社會保險包括:疾病-產假險、退休險、長期照護保險、工作事故險、工作衛生安全險及失業保險。社保經費由參保人、雇主及國家支付。

七、聘僱合約終止
(一)員工自願離職:

  1. 不定期合約:
    根據年資,以書面方式通知雇主,工作5年以下應於1個月前提出、工作5至10年應於2個月前提出、工作10年以上應於3個月前提出。
  2. 定期合約: 員工可於試用期期間離職(試用期限載於合約)倘過試用期,除僱主嚴重缺失或取得僱主同意下,始可解約,否則須支付僱主補償金。

(二)遭僱主解職:
年資5年以下,僱主須於2個月前以書面通知雇員,年資5至10年4個月前,年資超過10年6個月前。年資5年(含)以上者,僱主須支付補償金。

 

八、最新資訊請至盧森堡勞動部網站https://mteess.gouvernement.lu/及盧森堡就業服務網站http://adem.public.lu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