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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

駐外館處可以為您做什麼?

  1. 協助輔導當事人透過當地國政府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2. 在尊重駐在國政府公權力的原則下,協助當事人獲知當地政府辦理進度情形,惟駐外館處無法介入任何個案的調查、調解或訴訟等程序
駐處名稱 領事事務及協助國人急難救助轄區配置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坎培拉特區
西澳
駐雪梨辦事處
(駐雪梨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新南威爾斯州
駐墨爾本辦事處
(駐墨爾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維多利亞州
南澳
塔斯曼尼亞州
駐布里斯本辦事處
(駐布里斯本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昆士蘭州
北領地

 

簡介

我國與澳洲於2004年簽署「臺澳打工度假簽證瞭解備忘錄」,主要讓年齡18歲至30歲之青年在澳洲度假時可藉由打工方式來補助其旅費。該簽證僅允許從事偶發性的工作,工作所得用來支付在澳洲度假的費用。

澳洲法定最低工資、相關規定及諮詢管道

(一)最低工資: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國最低工資調升為每小時21.38澳元或每週812.44澳元。

(二)個人退休金:
2022年之法定個人保證退休金(superannuation guarantee)提撥率為10.5%,適用對象含全職、兼職員工及某些臨時工。退休金由雇主提撥至退休金專戶,持度假打工簽證者可於離開澳洲且簽證到期後,向澳洲稅務局申請提領。

(三)法定平等待遇:
在澳洲打工享有與澳洲公民及居民一樣的薪資待遇與工作條件(例如:工時、休假、加班費、休息時間等),也適用澳洲規範當地勞工的法令。雇主聘僱必須遵行澳洲法令的規定,善盡法律責任,提供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minimum wage)的薪資、協助辦理薪資所得稅的扣繳、工作場所安全的保險、退撫金(superannuation)的提撥等。雇主不能以非正式契約,在未經打工者之同意下任意更改工作條件,刪減或扣除工資。

(四)申訴或救援管道:詳如后附表格。

(五)工作契約
工作條款8547包含度假打工簽證相關規定,度假打工簽證持有者不能替同一雇主工作超過6個月,除非您經過澳洲移民局行政官的允許並出示證明。度假打工簽證主要目的是度假或旅遊,所以任何工作皆應屬附加,用以補貼在澳洲旅行度假花費。未經允許工作超過6個月以上,簽證將遭取消,亦會被要求離開澳洲。

澳大利亞勞動環境及勞動法令簡介

一、勞工素質與結構

據澳洲統計局資料(2022年5月)顯示,澳洲全國就業人口達13,510,900人,包含全時工作者9,443,400人與非全時工作者4,067,500人;就業人口佔人口數之64.1%,失業率3.9%,失業人數為548,100人,平均工資為每週1328.9澳元。

此外,澳洲在金融管理人才供應方面居亞太地區首位,名列世界第4,並擁有亞太地區多語能力最強的勞動力,具多元優勢,其中750萬公民來自世界20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澳洲2,600萬人口中,約21%在家中使用英語之外的另一種語言。

鑒於技術人才短缺,澳洲採取放寬技術移民措施,但自2010年起,澳洲政府表示將縮減技術移民數量,提高本地人的技術水準與就業機會,此一政策已影響以移民為目的之海外赴澳留學生數量。

二、勞動法令

(一)澳洲勞工相關法規如下:

  1. 2009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
  2. 2007工作機會(WorkChoice 2007)
  3. 1986婦女工作機會平等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Equal Opportunity for Women] Act 1986)
  4. 1992全體公民就業法案(Commonwealth Employment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1992)
  5. 1987平等就業機會法案(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onwealth Authorities] Act 1987)
  6. 1988勞資關係法案(排除司法部長/首席檢察官之適用)(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88, except to the extent administered by the Attorney-General)
  7. 1988勞資關係法案(Industrial Relations [Consequential Provisions] Act 1988)
  8. 1992國際勞工組織(履行公約)法案(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Compliance with Conventions] Act 1992)
  9. 1973長期服務離職法案(Long Service Leave [Commonwealth Employment] Act 1973)
  10. 1985國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法案(National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Commission Act 1985)
  11. 1977 國立勞工諮詢委員會法案(National Labour Consultative Council Act 1977)
  12. 1991職業及衛生安全法案(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Commonwealth Employment] Act 1991)
  13. 1990賠償與津貼法案(Remuneration and Allowances Act 1990)
  14. 1986賠償與津貼調整法案(Remuneration and Allowances Alteration Act 1986)
  15. 1973賠償裁決法案(Remuneration Tribunal Act 1973)
  16. 1988安全重建與賠償法案(Safety Rehabilitation and Compensation Act 1988)
  17. 工會訓練授權法案(Trade union Training Authority Act 1975)
  18. 1946零售商權益規定法案(Tradesmen's Rights Regulation Act 1946)

(二)一般勞動條件

  1. 法定工時:澳洲法定工時每週38小時,超過法定工時之薪資給付依各產業別、工會、勞動契約有所不同。
  2. 最低工資:(詳如前述)
  3. 休假:澳洲員工主要分三大類:全職(full time),兼職(part time)及臨時(casual)。全職及兼職人員在工作期滿一年後可享有病假、產假、家庭照顧假、年假及長期服務假。

    (1)病假:日數依各州及各地區規定略有不同,每年平均可享有支薪病假8至10日。
    (2)年假:日數依各州及各地區規定略有不同,每年平均可享有支薪假8至10日,外加17.5%的休假津貼。
    (3)產假:52週,若員工有需要,亦可向雇主申請延長至104週(留職停薪),一般公家單位支全薪12週,但私人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支薪;臨時員工服務滿一年亦可申請產假,但一律採不支薪。
    (4)家庭照顧假:10日不支薪家庭照顧假,以照顧家中老幼。
    (5)長期服務假:受雇10年後,員工可享有支薪長期服務假,日數依各州及各地區規定略有不同;部分地區(如坎培拉)員工可在服務第7年起,申請長期服務假。

  4. 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Workers Compensation)是政府對公司企業的強制險,勞工保險包含員工上下班途中、工作場所、工作期間中所有職業及意外傷害,保險費由保險公司依據員工年薪計算。
  5. 退休
    雇主有義務在支薪時為員工提撥至少9%薪資的退休金(最高17%),並將提撥之退休金交予退休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員工若非澳洲公民,或無長期居留權,可於離境前向退休金管理公司申請提領退休金存款。
  6. 所得稅率
    澳洲聯邦政府於2015年5月12日公布新預算,其中包含新所得稅法草案,目前赴澳度假打工者可享18,200澳元所得稅免稅額,但自2016年7月起,將不再有此優惠,所有收入均須負擔32.5%的外國人所得稅率。

(三)工會與勞資糾紛概況

澳洲工會有極大影響力,主要為勞工解決勞資糾紛,並為勞工爭取權益,勞工有權決定個人是否加入工會,每2週會費約為5澳元。由於工會勢力強大,澳洲勞資糾紛事件時有所聞。依 據澳洲統計局公布資料顯示,近年來澳洲勞資糾紛造成之損失逐漸攀升,而新南威爾斯州及昆士蘭州之勞資糾紛情形亦較其他州嚴重。自2006年6月,澳洲實施新勞工法(Industrial Relations Act),工會力量受極大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青年出國度假打工(勞動法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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