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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持度假打工二簽赴澳,於海關查驗行李時,所攜筆記型電腦因存有「違法影像」而遭拒入境。

案例類型

電腦內存違法影像遭拒入境

填報單位

駐布里斯本辦事處

當事人姓名

小楊(化名)

案發時間

106年4月8日

案發地點

(含公司名稱、工作性質)

澳洲布里斯本國際機場

案由

當事人持度假打工二簽赴澳,於海關查驗行李時,所攜筆記型電腦因存有「違法影像」而遭拒入境。

當地國相關機構處理過程

澳洲海關人員於行李查驗時,發現並扣留當事人筆記型電腦內的「違法影像」,並告知所觸犯法律及相關權益,隨即移送布里斯本遣返中心(Brisbane Immigration Transit Accommodation),嗣送至旅館待遣返回臺。

駐處協處情形

  1. 駐處接獲通報即聯繫澳洲移民邊境保護部(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官員瞭解詳情,惟當事人已成年且事涉隱私,澳方無法透露具體違法事實。
  2. 駐處致電當事人確認人身安全及未遭不人道待遇,並向當事人轉達家屬關心之意,惟渠未透露觸法詳情。
  3. 以上各情及當事人返臺時間皆於第一時間轉知在臺家屬。

結果

當事人順利返抵臺灣。

備註

澳洲嚴格管制攜帶入境的物品及資料,包括電子設備(硬碟、電腦、手機等)儲存含有色情、犯罪及暴力訊息的影音圖像檔案,請青年朋友出國前,務必事先瞭解澳洲當地法規及入境相關規定,並於入境時誠實申報,申報不實者將導致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