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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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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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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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紐西蘭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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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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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呂○○、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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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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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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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地點
(含公司名稱、工作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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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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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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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受僱於「蔚藍海岸婚禮社」(Bluebay Wedding)擬前往南島Tekapo湖拍攝宣傳廣告片,並由雇主支付機票、住宿及租車等費用,由於當事人未申辦紐國適當簽證,遭紐國移民局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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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國相關機構
處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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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國移民官員將拍攝商業照片舉動視為「工作」(employment)而強制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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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處協處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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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曾向駐處表示,渠等來紐國目的為觀光並順道拍攝宣傳照片,駐處連續2日不斷進洽,惟紐國移民官員仍維持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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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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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遣返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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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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