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進一步推動臺日青少年交流活動,落實「臺日特別夥伴關係」,經我國外交部積極與日方協調後,臺日雙方建立「臺日打工度假簽證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適用對象為18歲以上、30歲以下的國民,申請最長簽證效期可在日本停留1年,期間可從事打工貼補旅遊所需費用。
赴日度假打工可透過「日本打工度假協會」尋求協助,該協會為日本厚生勞動省認可的公益社團法人,專為持有度假打工簽證的日本及外國青年提供服務。持度假打工簽證者只須攜帶有效護照、2張照片和1,000日圓手續費至該協會辦理登記,即可成為會員。
日本法定最低工資、相關規定及諮詢管道
(一)最低工資:日本依各地區及產業性質,分別訂有不同的最低工資。目前以東京都每小時888日圓最高,沖繩縣每小時677日圓最低。
(二)工時與加班: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一週不得超過40小時,對於加班及深夜(晚間10時至凌晨5時止)工作者,必須支給正常薪資25%以上的額外報酬(1個月加班超過60小時,則須加給正常薪資50%以上,惟本項規定暫不適用於中小企業)。另對於假日工作者,則須支付正常薪資35%以上的額外報酬。
(三)諮詢或救援管道:日本於各地區設有諮詢窗口(市區町村等辦公機構),亦可至國際交流協會尋求諮詢。如發生法律糾紛,可至「獨立行政法人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或各地區的律師公會等機構尋求協助。
日本勞動環境及勞動法令簡介
一、日本勞動環境與法規概述
日本訂有「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基本權益,內容包括勞工範圍定義、工資計算、休假及請假等。
原則上,日本勞工的工作時數以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為限。連續工作時數達6小時及8小時者,應分別給予45分鐘以上及1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勞工每週應至少有1日的休假日,或連續4週內應有4日以上的休假日。依據修正後的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加班費的計算,除依規定就加班時段的不同,按正常時薪加給25%以上至50%以下不等的加班費外,自2010年4月1日起,每月加班時數超過60小時者,則加給50%以上的加班費,惟加給部分的加班費可以支薪休假代替。在支薪休假方面,連續服務半年、出勤總日數達80%以上者,給予特別休假10日,其後繼續工作超過1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工作年資超過3年6個月以上者,每年加給2日,至最高20日為止,其後不強制雇主繼續加給支薪休假日數;在退休金給付方面,係依個別公司制度而異,勞動基準法並無特殊規定。
有關獎金及紅利方面,依勞動基準法第89條規定,僱用員工10人以上的雇主,須訂定「員工就業服務規則」,明訂獎金與福利(年終獎金、紅利分配、膳宿及交通補助等)實施辦法,並向主管機關(厚生勞動省)報備。此外,不論工作屬於正式或臨時性質,日本禁止企業僱用童工(有關基本工作條件等請參閱附表)。
日本企業經營特點之一,係多採「終身僱用制」及「年功序列制」,惟依法雇主仍可視狀況解僱員工,並無義務保障員工終身受僱權。一般而言,體制健全的公司不會輕易解僱員工,而其員工亦不會動輒跳槽。「年功序列制」係依員工年資敘薪,年資越久者薪資越高。由於日本企業人事成本不斷加重,故於泡沫經濟崩潰後,不少公司積極推動經營重整計畫,並改採年俸制,依能力及業績敘薪。
近年來,日本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及依據淡旺季調整生產人力,亦開始採用派遣員工。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2013年全國薪資結構調查,日人平均月薪為29.6萬日圓;依行業別,勞工月薪如次(單位均為日圓):建設業33.0萬;製造業31.5萬;資通訊業40.3萬;運輸業26.5萬;經銷零售業32.6萬;金融保險業45.9萬;學術研究及技術服務業39.9萬;餐飲旅宿業26.3萬;醫療福祉業34.7萬;教育與學習支援產業44.0萬;生活相關服務娛樂業28.5萬;服務業26.8萬。
二、日本勞工基本工作條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青年出國度假打工(勞動法令篇)
附件下載
日本勞動法令 201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