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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鼓勵研究臺灣參與東亞經濟整合獎學金(本國博士生)

外交部鼓勵研究台灣參與東亞經濟整合

獎學金實施要點

一、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博士生針對「台灣與東亞地區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從事研究,並培育國內研究東亞經濟整合領域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東亞地區主要貿易夥伴包括東協十國及日、韓、澳、紐及印度共十五國。

三、 依本要點設立之獎學金自九十九年十一月起核發。第ㄧ年獲獎人之名額為六名,第二年除第一年名額經再審查合格者續予獎勵外,另增加六名,依此類推,迄第三年最多累計獎勵名額不超過十八名,自第三年起停止增加獎勵名額。同年度獲獎人所選擇之研究對象國家不得相同。

四、 申請資格:

  1. 已取得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學校院國際政治與經濟、外交、亞太區域等相關研究所博士班二年級(含)以上,並經指導教授與所長推薦者。
  2. 已申請人之博士論文題目須以本獎學金所鼓勵之「台灣與東亞地區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經濟合作協定」或相關研究為題者。
  3. 已年齡五十歲以下,以未領有其他部會類似獎學金者為優先錄取對象。倘申請人資格相當,以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優先錄取。

五、 獎學金項目與額度:

  1. 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為研究與撰擬論文費。
  2. 每人每年補助前往研究目標國蒐集資料與訪問旅費一次。出國旅費之核發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實報實銷。
  3. 自獲得獎助金當年開始提供補助,迄獲得博士學位,惟每人補助年限以二年為原則,最多得延長一年。

六、 錄取方式:

  1. 本部每年四月初函知國內設有國際政治與經濟、外交、亞太區域等相關研究所博士班之大專院校,由各該院校依申請人成績擇優推薦,將申請人名單、在學證明、成績單、簡歷、研究計畫與指導教授初評於本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部審查。
  2. 由本部於本年六月上旬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複審,以決定獲獎人名單。

七、 本部依獲獎人名單將獎學金撥入獲獎人所屬院校之金融帳戶,原則上每年三月及九月各核撥一次,嗣由各該院校於開學後按月核發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獎學金之核銷亦須由獲獎人就讀院校每半年備文檢附該獎學金之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核結。

八、 出國旅費補助項目包含最直接航線經濟艙來回機票及日支生活費(請參照外交部鼓勵研究台灣參與東亞經濟整合獎學金國外日支生活費核撥標準),獲獎者需自行先購機票,辦理結匯,並於返國後二個月内,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記證存根、國際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出國前銀行兌換水單(未辦理結匯者以出國前一日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填妥出國研究旅費報告表及出國研究心得報告後擲交本部,以辦理審查及核銷,嗣核定後將出國補助款撥予獲獎者。

九、 獲獎人須於獲獎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研究成果經指導教授及所屬研究所所長簽名審核後送達本部,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進行研究成果審查,以決定是否續發下一年度獎學金。倘獲獎人無法提出研究成果或未通過審查,本部得請學校向獲獎人追繳已核發之獎學金。

十、 獲獎人任意變更研究計劃或經查證有剽竊、抄襲等違約情事,應繳回已領獎學金。獲獎人休學期間,不得支領獎學金。